离婚就得给补偿,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选择离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方提出离婚就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自行约定“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或者约定“不管谁提离婚,某方(比较常见的是男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等等。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区法院认识不一,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判例。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这种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没有法律效力;有的法院认为这种约定属于“忠诚协议”,不能直接根据这种约定判令一方支付补偿;有的法院认为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双方应遵守。
不支持这种约定的判例:
1. (2015)大民初字第86号
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时,曾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感情约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赔偿另外一方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该约定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加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故被告要求原告按约赔偿5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2. (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支持这种约定的判例:
(2014)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4号、(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41号
案情: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婚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一、对于女方婚前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二、如果男方在婚后提出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属女方所有,绝无争议.不得产生任何纠纷;三、如果女方在婚后提出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按婚姻法正常分配;四、离婚手续办理前,男方必须额外给予女方伍拾万圆补偿费(含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五、双方所生孩子归女方所有即监护权归女方所有……后双方情感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及按照上述协议分割财产、支付补偿等。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夫妻感情从出现裂痕致破裂,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50万元补偿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婚内协议约定,离婚手续办理前,男方必须额外给予女方伍拾万圆补偿费(含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该约定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子女抚养、补偿费等问题达成的《婚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故其上诉主张《婚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生意人,既然签订了《婚内协议》,就应按约定履行,因此,原判按约定由上诉人支付补偿费50万元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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