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伤人妈妈残疾,无人抚养儿童咋办?
爸爸伤人妈妈残疾,上初三的女儿谁来管?
未成年人因琐事持刀伤人,该当何罪?
近年来,青少年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少年与恶的距离正一步步缩短,应该如何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小夏拍案!
爸爸伤人妈妈残疾女儿谁管?
此前,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集美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小林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徒手殴打被害人小林的面部一拳,致被害人小林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小林受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虽家庭情况特殊,但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被告人王某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精神残疾一级,女儿就读初三(系未成年人),王某系家庭内唯一劳动力,亦是女儿唯一法定代理人。王某夫妻二人的父母均已亡故,兄弟姐妹也没有人愿意抚养王某的女儿及照顾其妻子,而王某需要照顾其妻子及女儿,故无法顺利对其收监执行。
经协调,镇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某社工服务中心对王某的女儿进行临时照料,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补助作为王某女儿的平日开销。此后,集美区法院对王某进行收监。该社工服务中心已通过购买家政服务的方式,安排一名生活小管家照顾王某女儿的生活起居,同时不定期走访。目前,王某女儿在校学习情况良好,王某也通过监狱邮寄家书给女儿,嘱咐女儿安心学习。
少年因琐事持刀伤人该怎么判?
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此前,张某某一方因琐事与胡某一方约架。未成年人小陈受纠集,与胡某纠集一方在某药店门口进行殴斗。期间,小陈持刀砍伤胡某一方两人。案发后,小陈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通过微信劝说张某某等人投案自首。后在小陈的陪同下,张某某等人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陈等人结伙持械参加聚众斗殴,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陈等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劝说并陪同同案犯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小陈有较为良好的表达能力,但有一定的江湖习气。经核实,发现小陈的父母忙于工作、生活,忽略了对小陈的教育,且未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生活,沟通方面存在一定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之规定,湖里法院向小陈家长发送厦门市首份《责令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告诫书》,要求其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教育能力,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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