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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本加名(婚内房产证加名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3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婚内房本加名(婚内加名房子怎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女方离婚时能分到多少

出轨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中一个离婚事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与“出轨”的根本性区别是,“(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01 房产加名,也无法拯救破裂的婚姻

唐大伟,“富二代”。他的父亲老唐是早年来深圳发展的生意人,挂靠在公职单位,逢人便说自己认识许多大领导。唐大伟习得这套社交话术,第一次打电话给我就自称是由我认识的某领导介绍的,这位领导是他父亲的好兄弟。言下之意是,他的案子不容怠慢。

基于律师的职业礼仪,既然是共同朋友介绍的,我自然要接待了。但自始至终,我都没有告诉唐大伟父子,我对那位现在已经高升的某领导印象模糊,更别说有什么联系和来往了。

第一次见面约在律所的会议室。个子不高、中等身材、27岁的唐大伟举手投足间有一种与年龄不相符的江湖味。他尊称我为“飞哥”,说某领导是自己家经常来往的亲戚并推荐了我。他相信领导的推荐和我的专业能力。

唐大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是妻子黄娟起诉他的离婚诉讼,案子将在两个月后开庭。

黄娟比他小一岁,两人都没有读大学,年纪轻轻就开始工作。他们在网上偶然认识,加了好友,没说过话,也没见过面。某个深夜,唐大伟刷微信朋友圈,被这位陌生好友的照片吸引,两人就聊上了。

当时黄娟在海南,唐大伟驾驶老唐的宝马车去和她见面。他们当天就发生了关系,开始闪电般的恋爱。适逢年底,23岁的唐大伟满心欢喜地带黄娟回深圳和老家过年走亲戚,期待大家羡慕和祝福他找到这么漂亮的女朋友。

唐大伟说,黄娟显然对唐家的经济实力十分满意,她和家人打电话时总是眉飞色舞。但唐大伟的母亲对黄娟不太满意,比如:他们语焉不详的认识经过很可疑;黄娟的穿着太暴露;她情商不高,说话不够尊重人;等等。

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唐大伟根本听不进母亲的反对。春节后,黄娟怀孕了。两人商量后,唐大伟偷走家里的户口本,和黄娟去民政局领证。黄娟和唐大伟觉得闪婚很刺激,这距离他们第一次见面还不到三个月。两人如胶似漆,憧憬着幸福美好的婚姻家庭生活。

面对儿子木已成舟的婚姻事实,唐大伟的父母难以置信,但不得不默许。

黄娟顺理成章地住进了唐家,与唐大伟父母同吃同住。婆婆对她深怀偏见,依然不能接受。怀孕初期,黄娟妊娠反应剧烈,孕六周时莫名反复大出血。怀孕期间,黄娟大部分时间都躺在医院住院病房里保胎。婆婆对黄娟更加看不过眼了,为她带来的麻烦喋喋不休。

黄娟怀孕八个月时,唐大伟开车带着她和公婆一起去黄娟老家。路上发生了严重车祸,婆婆受重伤,黄娟手部两处骨折。黄娟被送回深圳找医院收治,但没有医院和医生敢对孕妇做骨折手术。她维持双手骨折的状态整整50天。等到进产房,她又经历了20小时的顺产尝试。在接近休克时,医院在唐大伟的签字同意下才为她进行剖腹产。婆婆把这一切的不顺,归结为媳妇的过错和她带来的霉运。

黄娟出院后回唐家坐月子。婆媳相互猜忌、提防,随时可能爆发激烈矛盾。唐大伟在她们中间左右为难,最后把小家庭搬到离父母家60公里外他家闲置的房子。

脱离了三世同堂的大家族,24岁的黄娟仿佛挣脱牢笼。出身贫寒的黄娟使唤老公做家务、带孩子,以一家之主的身份邀请乡下的亲朋好友来大城市团聚。

唐大伟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黄娟的姐姐黄秀就在黄娟家住了大半年。两人广交朋友,玩遍小区周边的娱乐场所。夜店里常有她们姐妹俩的身影。小区物业管理处的楼栋管家阿辉和她们经常来往。

唐大伟偶然从邻居和楼下便利店店员口中隐约知道黄娟交友复杂、穿着暴露等流言蜚语。他开始发现,黄娟经常三更半夜还在外面玩。她回应说只是和朋友聚会喝酒,女儿由大姨子黄秀带。

闲言碎语传到了唐大伟母亲的耳朵里。唐大伟大骂黄娟“丢人”。母亲下了最后通牒,必须赶走大姨子,否则她将亲自登门下逐客令。唐大伟预见母亲和妻子一家即将爆发冲突的严重后果,不得不向黄娟传达了母亲的意思。黄娟错愕,愤怒地痛骂那些小道消息传播者的毫无根据和用心险恶,为她姐姐常住自己家辩护。唐大伟不为所动。在他面前一向强势的黄娟眼看自己的说辞不被接受,在姐姐搬走后,言行变本加厉,有时甚至夜不归宿。

两人的关系从干柴烈火到濒临破裂,只经历了短短三年。

在亲朋好友面前,黄娟对这段豪门婚姻再也没有优越感,只剩下迷茫。女儿的2岁生日快到了,临近给孩子上户口的政策期限。黄娟碰巧知道唐大伟要找老唐拿房产证办理女儿入户手续的消息。

他们住的房子登记在唐大伟名下,是老唐在唐大伟满20岁时一次性付清100多万元的全款购买的,现在市值已经涨到了近300万元。为了防止儿子胡乱挥霍,房产证和相关购房资料全部由老唐保管。刚认识唐大伟的时候,黄娟就曾经提议要在这套房产上给自己加名,不然给他生孩子太没有安全感和保障了。唐大伟说房产证在父亲手里,无法做主。

黄娟不停念叨,嫁给唐大伟的这几年,自己辛苦怀孕,为了保胎住院三次、长达半年,生产前后受尽婆婆的嫌弃,难得有机会光明正大地拿到房产证,应该在房产上加名来保障和补偿自己。唐大伟想到黄娟为了与自己结婚和生孩子所经历的这一切,心生愧意。经不起她的软磨硬泡,唐大伟瞒着父母去房管局办理了产权人变更手续,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黄娟的名字。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各持一本房产证。

给房产加名并没有改善夫妻关系。唐大伟听到黄娟更多的风言风语,夫妻矛盾照旧。

加名半年后,夫妻俩参加老唐的寿宴。深夜,黄秀开车到酒店接他们回家。喝醉的唐大伟与同坐后排的黄娟发生了激烈的口角冲突。黄娟随后声称在车上被老公家暴,特地去医院挂了门诊。酒醒后的唐大伟自知闯了大祸,向黄娟道歉求和。第三天,黄娟带着女儿回了娘家。唐大伟数次驱车数百公里到岳父家向黄娟认错和看望女儿。但黄娟一直不肯原谅他。

五个月后,唐大伟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和黄娟的离婚诉讼起诉状。

02 婚后加名的房产,离婚分割时不一定对半分

唐大伟和几位亲戚一起来我的律师事务所面谈。他们显然是有备而来的,带了黄娟与多个男人的亲密照片和她出入夜总会的视频资料。这些是唐大伟在分居五个月期间向黄娟的闺密和玩伴施以小恩小惠后拿到的。

黄娟起诉状的诉求是: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和每月3000元抚养费,要求房屋市场价的六成和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唐大伟一家的诉求是利益最大化,特别是房子。老唐说:“这是我奋斗一辈子积累下来的家族财富。现在黄娟想分走一大半,我们坚决不答应。”

我问唐大伟当时给黄娟加名的细节,他红着脖子说:“就是被她骗了!她处心积虑,刚认识不久就跟我提房子加名。她很会闹!”

当追问对方具体怎么骗、怎么闹时,唐大伟似乎被冒犯了,音量提高了很多,强调黄娟嫁给他就是为了骗房子。

我耐心地向他解释,指控妻子涉嫌诈骗罪没有成立的可能:一是已经登记结婚,二是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三是生了孩子;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没有构成诈骗罪的先例。

我希望通过询问房产加名前后的细节衡量有没有可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加名的决定。比如:如果能证明黄娟在微信上说过“不给加名,我就和孩子一起跳楼自杀”等信息,就可以构成胁迫;或者,如果对方假装再次怀孕,声称不加名就不想生二孩,这可能构成欺诈。如果唐大伟是在受胁迫或被欺骗下做出加名行为,而不是内心的真实意愿,他在一年内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

很显然,唐大伟没有任何受欺诈和胁迫的证据,只是事后推理,把黄娟疑似早早策划、胸有城府的种种细节做罗列,斥责她狡诈。这套逻辑在法庭上基本没用。

我打断唐大伟的指责:“这个案子很难办,房子大概率会被判五五分,需要做好心理准备。你们全家期望值这么高的话,我接这个案子压力会很大。我可以试试,但收费也会比较贵。同时,我们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现在对方要房子的六成,如果我能帮你打掉一部分,你需要分我一定比例做律师费。”

这种律师收费方式叫“风险代理”,允许律师和当事人书面约定,律师为当事人实现了约定的利益或实现了特定的诉讼效果后,当事人按一定的比例或金额支付律师费。如果输了官司,或虽然赢了官司但不能实际执行财产,律师不收取这部分风险代理的律师费。

风险代理通常适用在法律规定缺失或模糊的复杂案件上。因为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工作难度大,常规的律师工作投入无法实现。风险代理机制可以调动律师最大的积极性,争取案件往己方有利的方向发展。当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律师都休戚与共时,双方的信任和协作度也会更高,有利于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双赢的结果。

婚姻案件能不能实行风险收费呢?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经历了“禁止—放开—再禁止”的转变。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曾经禁止律师在婚姻案中适用风险收费,认为婚姻继承案件按风险代理收费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有违善良风俗,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公共利益。后来,国家一度放开了包括婚姻案件在内的民事诉讼律师收费管制,交由市场自由决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可以实行风险收费。唐大伟找我代理离婚案件时,正处于这一放开时期。但2022年,国家又出台了一律禁止婚姻继承案件律师风险代理的一刀切新规定。

风险收费对律师来说有两大风险:一是,案件输了、为当事人争取不到财产的话,自己就没有收入;二是,很多案件即使打赢了,但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不能实际回款,空有律师费合同上的数字也是徒劳。

风险代理收费分为全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全风险代理就是俗称的“打赢官司才收钱”。但唐大伟的案件,我不可能给他做全风险代理,只能接受半风险代理。半风险代理就是律师介入时先收前期的律师基础费用,不然案件存在败诉风险,后期风险代理的律师费用如果落空,律师等于白干。

我报出了很高的前期基础费用和很高的后期风险收费——律师帮忙打掉利益部分的30%。我举例说:“这个房子的市场价值是300万元,现在对方当事人黄娟要求六成。如果结果是黄娟能分到两成,这意味着我帮你打掉了四成,为你争取到120万元的利益。你要支付的后期风险代理费就是36万元(120万元 ×30%)。”

唐大伟和亲戚们眼睛发亮,异口同声地问我有没有把握让黄娟只能拿到房屋价值的两成。我希望他们降低过高的期望值:“没有。以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我最多只有五六成把握。”

奇怪的是,他们没有表现出对高昂律师费的顾虑,没有讨价还价,很快就同意了这个报价方案。第二天,唐大伟一个人来签署了法律服务合同。

虽然接到一个高律师费的案子,但签了合同后,我没有意外的喜悦,反而开始不安。我提出超高的报价和坦白自己没把握,本意是想让唐大伟一家知难而退,没想到却成案了。

我向唐大伟一家举例可以打掉黄娟主张房屋价值的四成,让她只能拿房屋价值的20%,并非信口胡说。对于婚前全款购买、婚后给配偶加名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的问题,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判法五花八门。我需要参考司法实践中对己方有利的真实类案打这个官司,而能够找到对男方最有利的类案的判决结果就是两成。

在(2020)浙01民终4427号案中,杭州市有一对夫妻,结婚前,远在农村的男方父母拿出了一辈子的积蓄,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凑足107万元,一次性付清房款买了一套房子。买房后第二年,两人结婚,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45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又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停车位。两人一起还清了男方婚前为了买房欠下的12万元债务。五年后,男方有了外遇。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急于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

女方后来向前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所有的婚内财产,包括要求判令这套婚前全款购买、婚后加名和共同出资装修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婚前107万元买下的房屋,当时已经涨到了约337万元,女方愿意按照房屋价值的40%补偿给男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男方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男方婚前个人出资,婚后给女方加名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和巩固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万元,以及二人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确认由男方给予女方房屋市场价值的20%(即约67万元)的补偿。当年45万元的房屋装修和7万元的车位,也归男方所有。根据双方在法庭上一致确认的装修折旧残值30万元和车位现有价值15万元,按均等分割原则,由男方补偿女方22.5万元。

女方不服,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房子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各自拥有房产一半的价值。婚后双方共同装修、买车位、归还购房借款,加上男方有外遇在先,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一审判决有失公平。

男方反驳,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是有条件的,条件是女方作为妻子能和自己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房子是自己全款购买的,女方对房屋的贡献较小,一审判决在女方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依然给予女方20%的折价款,已经很照顾女方了。

杭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男方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男方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男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由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男方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一审法院判令由女方取得房屋20%的份额,由男方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女方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二审法院驳回了女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上述个案的判法没有全国范围的代表性。全网检索同类案件后发现,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只有在江浙沪地区才可能判被加名方获得20%的份额。而本案所在的珠三角地区,过往案例几乎全部判五五分。

我没有太大把握能够打到20%,只是江浙沪地区的法院判决理由,给了我很重要的启发:庭审可以着重强调我方的出资贡献、我方的居住管理历史、结婚时间长短,加名时间与诉求离婚时间接近,和我方加名赠与的本意是附有维持婚姻的先决条件等因素。但这些辩驳点全部加起来,我仍不能保证可以说服法官改变珠三角地区一贯以来五五开的判法。

03 “出轨”不是法定离婚事由

我一直向唐大伟和他的家人提醒房产可能判五五开的风险。唐大伟换了几拨人来和我研讨诉讼策略。他们不死心,反复问我有没有确保黄娟拿不到房子五成的方法。我强调没有万无一失的合法应对策略。

这是律师执业规范要求的规定动作,也是律师保护自己职业声望的起码要求。客户挑选律师时,最重要的是看对方有没有告知案件存在的风险,提示得越多、越全面,通常这位律师越专业。如果对方随便打包票,那就要小心了,这很可能是冒牌律师,或没有经验、不负责任。

经过我的咨询和分析,唐家为了实现保住房子大部分份额的目标,决定采取“一拖二调”的诉讼策略。

拖着不离婚,或者让离婚官司变得漫长,是常见的招数。能不能迫使原告在财产方面让步,取决于原告急不急,是否耗得起长达两三年的持久诉讼战。

唐大伟打听到,黄娟连立案要交给法院的1万多元诉讼费都是借的,聘请律师花的几万元应该也是借的,她肯定急着通过离婚官司拿到钱。

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就要多次发起,这是离婚案件独有的现象。判决离婚的条件很严苛,奉行“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裁判标准,高度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很多法官不敢轻易认定,得罪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国内出现过不少当事人喝农药等以死相逼要求法官不判离的事例。轰动全国的湖南衡阳县法院五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个案中,不愿意离婚的男方在每次庭审中喊打喊杀,扬言如果判离就报复社会、报复法官、报复女方。最后法院借助和顺应汹涌澎湃的社会舆论,才判了准予离婚。

判决离婚有没有不依赖法官个人好恶的客观标准呢?法律条文上客观的离婚法定事由有六项:一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陋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是一方被宣告失踪的诉讼离婚;六是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这六大客观的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要求和证明难度都非常大。

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例,很多人误以为很容易证明,但婚姻律师最头疼的恰恰是此事由:要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如何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何证明分居时间满两年?在同一屋檐下分房、分床睡都不算分居。如果不能让对方明确承认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那就要有两年前的吵架证据,两年前离家出走的机票、火车票等交通证明,还要有两年以上在外租房的合同、每月交租金和水电费的转账记录等。

在这两年里,不能给对方留下回过家、看过孩子的证据,否则很容易被对方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让法官有理由相信双方的分居并不是持续的,导致证明分居的努力前功尽弃。这些证据的搜集和固定都太难了。尤其对已育有孩子、有共同房产、工作事业在同一城市的夫妻双方来说,只要一方故意为难、拒不承认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小心防范、不留证据,主张离婚的另一方想要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往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黄娟起诉离婚的案件之所以存在我方不同意离婚就能拖着不离的可能,是因为我判断黄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六大法定离婚事由中的任何一个。

黄娟诉称唐大伟出轨了。单纯的“出轨”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吗?

不是的!

法定的离婚事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进一步说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多长时间,才能构成“与他人同居”这一法定离婚事由呢?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指导意见,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虽然这个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因故被废止,目前无法找到法律上对“共同居住时间”的硬性规定,但同居要达到“持续性”的法律仍在,司法惯性决定了“3个月以上”的旧规定仍会成为法官的重要参考。

司法实践中,除非出轨方自己承认,否则另一方很难收集到对方持续出轨数十天的证据。如果出轨行为只是偶尔的、间断性的,则在法律上并未达到“同居”的程度,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而只是法官衡量影响夫妻感情的一个酌定因素。哪怕出轨方明确承认存在出轨行为,或出轨的证据非常充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判例也比比皆是。

同理,如果一方单纯的出轨行为没有严重到“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不构成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事由。被出轨的一方诉讼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生效前,出轨也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所以,影视作品里“出轨就净身出户”的桥段是很不负责任的。做婚姻律师多年,我经常遇到当事人问“是不是对方出轨,我就可以要他净身出户”。这是社会大众对婚姻法最大的误解和谣言。

《民法典》生效后,出轨会影响财产分割吗?

目前情况不太明朗。

《民法典》规定,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增加“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个原则为法官判决出轨者少分或不分财产留出了空间和余地。但有多少法官敢运用,就很难说了,我持保守态度。按照原有的司法惯性和法官群体趋利避害的裁判心理推测,光靠一条模糊的法律规定,出轨事实是无法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的,除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黄娟指控唐大伟出轨的唯一证据,是她提供的一段电梯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唐大伟深夜12点带一名异性回家,约两小时后,二人一起乘电梯离开。

黄娟是怎么拿到这段视频的?这段视频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

唐大伟断言,这个视频一定是物业管家阿辉非法调取并允许黄娟当场用手机对着监控屏幕翻拍的。他很生气:“我要告物业公司!视频里我什么都没干。我和那位异性没发生什么对不起黄娟的事情。”

我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在证据的合法性方面,这份视频

在出轨问题上,法官完全站在了我们这边。法院判决书采信了上述质证意见,没有认定唐大伟存在出轨甚至“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须进行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判决书原文写道:“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监控录像只能证明被告与其他女子关系密切,现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应予赔偿的行为……”

但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让我不得不深思,这个被我驳得毫无价值的翻拍视频证据,真的没有对法官的裁判形成影响吗?这是后话了。

04 家暴的认定标准

黄娟的如意算盘是一次性快速判离。出轨控诉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她和她的律师一定也知道。她只能控诉唐大伟的家庭暴力,家暴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开庭前,我收到黄娟提供的家暴证据副本。最强有力的一份视频证据是,老唐生日当晚行车记录仪记录下的唐大伟和黄娟的冲突全过程。视频里能清晰地听到二人激烈的争吵声,伴随着“砰”的一声,黄娟大叫“你他妈的打我”,唐大伟回应“我打你又怎么样”,随后出现女儿的哭声和司机黄秀劝阻的声音。另外,黄娟还提供了被打后第二天去医院就诊的病历本。

家暴的认定非常严苛。我们团队研究讨论了很久,我最终对这些证据写出的书面质证意见重点放在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性上:“我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有异议。录音对话清楚表明,在我方醉酒状态下,原告用言语刺激,说‘妈的谁不笑你,喝两杯尿就在那里鬼叫’,是原告故意挑衅引发的冲突。根据病历显示,这次冲突没有产生任何身体上的可见伤害,连瘀青、表皮擦伤都没有,所有的家庭暴力指控都是原告的一面之词,这些证据无法证实。”

夫妻之间只要有打骂行为,就一定构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要承担家暴的法律责任吗?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这一条,家暴的认定不要求后果严重性。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暴才成立。

我希望利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意见不统一,把法官的注意力引导到打骂行为的后果上,所以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受到实质性的伤害。

庭审结束后,我向法官提交的代理词也是沿着这个思路尝试推翻黄娟的家暴指控的:“这次冲突的导火线是原告用伤害男人自尊的言语刺激,被告在酒精作用失控状态下出现不当言行,被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表歉意和后悔不已。但冲突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也是非常常见的夫妻争吵。被告酒醒后也极力挽回和安抚原告,多次反复表示愿意悔过自新。这次事件对双方的感情产生了一定的伤害,但不至于构成感情完全破裂、无法修复。与夫妻间偶尔吵打等一般的家庭纠纷相区别,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被告虽然对原告有粗鲁动作,但是属于绝无仅有的偶然,也是无任何严重后果的非身体暴力冲突,与家庭暴力的性质相去甚远。”

我关于家暴的辩论意见最后被法官在判决书里完整采纳。法官还额外加入了他自己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有打人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被告具有通过暴力控制原告的主观目的,也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不予采信。”

这位法官对离婚案中家庭暴力的定义更严苛,不但要求有严重伤害后果,还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打人行为是出于控制原告的主观目的。也就是说,该法官认为,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法定过错,必须是精神控制类型的家庭暴力。

我非常理解法官不轻易认定家暴成立的苦衷和这背后的司法克制。

家暴一旦被认定成立并写入盖有法院公章的判决书,不仅会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和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还可以凭判决书要求被告的工作单位处分或开除被告,甚至诉诸网络、媒体等公共舆论场。这一系列可能的道德谴责、违反党纪国法的指控和法律责任的惩罚将一体性地施加在个体身上,会对其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远远超出两个人的婚姻关系范畴了。

所以,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对家暴的成立都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导致了严重伤害,以区别于一般的夫妻打骂争执。

05 谈判

唐大伟选择的“一拖二调”诉讼策略是否可行呢?

前期做好出轨和家暴问题的应诉准备后,我看到了唐大伟“拖”策略的成功希望。但是房屋五五开分割的“地雷”依然存在。黄娟是不是真的像唐大伟说的那样急着拿到分割房子的钱呢?如果黄娟执意要分到房子一半以上的份额,她大不了多等一两年。

我再次向唐大伟一家提示房屋分割的风险。他们决定委托李湘单独接触黄娟,试探她的真实想法,寻找庭外解决的契机。

我们开始着手准备与黄娟的电话通话,李湘最终确定了四个要点:

一是传达唐大伟和老唐誓死捍卫房产完整的决心。他们很可能会不择手段地一直拖延。除了唐大伟不愿意离婚,老唐还会作为原告起诉唐大伟和黄娟,以房屋代持、借名买房关系为由,要求两人返还房屋或赔偿老唐的出资投资损失。老唐已经多次向我们团队表达这个想法,目的不是要赢,而是通过不断提起另案诉讼,阻止本案继续审理房产分割问题,消耗黄娟的青春、精力和金钱。

二是讲解房屋份额判决规则。在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只会确认原告拥有这个房屋的多少份额,而不是直接判决能从我方拿到多少钱。黄娟急于通过离婚诉讼拿到现钱的希望是会落空的,除非愿意和我方调解处理。大家好好谈,我方可以考虑给一个合适的补偿方案。

三是案涉房屋可以共同赠与女儿。如果黄娟配合让女儿做亲子鉴定,结果确认是唐大伟亲生的,我方愿意把房屋过户到女儿一人名下,居住权也归女儿单独所有。黄娟可以共同居住,照顾女儿。但不允许黄娟在房屋里再成家。

四是告知江浙沪地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另一方婚后加了名,离婚时也只能分20%的判例,并把相关微信文章转发给黄娟。

李湘拨通黄娟的电话,一开始使用共情的方法,说自己也有孩子、有婚姻,理解强势的唐家让黄娟受的委屈,站在黄娟的角度,担忧她和女儿会再次面临老唐的冲击。

黄娟情绪激动,哭诉她在唐家四年没地位、被公婆排挤的种种遭遇,怀孕时为了保胎三次住院的惊心动魄,而唐大伟没主见、不维护她,她独力养育女儿非常不容易,不会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她坚称咨询了很多律师,肯定能分到房产的至少一半。

黄娟的思维很清晰,看似只是在发泄情绪,但最后不忘提醒我们,她对案件有十足的把握。

李湘顺着黄娟的话,引导她站在女儿的角度想,培养孩子和唐家的感情会更有利于女儿今后的人生发展。但黄娟明确表示,不愿意牺牲自己的房产权益,换取女儿与唐家的良好关系。

提到唐家要发起一系列诉讼拖累,黄娟毫不动摇,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娟不同意把房产全部过户到女儿名下的提议:“唐家在这个城市有好几套房产,我为他家生了孩子,这半套房我要定了!”

法律利益不让步,道理人情说不通,调解之路几乎走到头了。李湘最后根据唐大伟的指示,提到我方手上有她与婚外数个男人之间的暧昧视频、照片和聊天记录。我们出于善意提醒黄娟,唐家是不会善罢甘休的,我们律师团队不希望双方身败名裂、两败俱伤。黄娟未置可否,后来也没有任何回复。

谈判过程全程录音,即时发给了唐大伟。他很生气:“黄娟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唐大伟之前自信满满地以为能拿捏黄娟。他其实没明白,出动李湘介入谈判完全是因为我们在法律上难赢。

06 胁迫所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庭前调解失败后,我们开始转入开庭前的最后准备。就要不要搜集和提交黄娟出轨证据的问题,我和唐大伟起了很大的矛盾。

唐大伟手上有黄娟在酒吧和酒店房间里与不同男人的暧昧合照,也有从黄娟的玩伴和闺密处要到的黄娟承认与这些男人疯玩和相爱的聊天记录。

我反复提醒唐大伟,如果他是想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拖着不离婚,这些证据不利于实现目的。能够证明对方出轨、行为不检点的证据,对方可以用来说我方无端猜测,双方已失去信任,没有和好可能,进而主张双方感情荡然无存,增加一次性判离的风险。

唐大伟不甘心,甚至想找到管家阿辉,逼他证明和黄娟有不正当关系。

我明确反对他这么做,因为这很容易构成胁迫,不但所取得的书面证言没有证明力,而且如果他和阿辉起冲突,甚至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律师,我负不起这个责任。哪怕这些出轨证据被采信,出轨的法律后果基本没有,花大力气收集这些证据,只会徒劳无功。

我在电话里再三声明这个行为与我无关。唐大伟对我的严厉措辞和反对态度很不解。我们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信任开始出现裂痕。

他不顾我的反对,带着几个弟兄去找阿辉。不出所料,阿辉只肯写保证不再与黄娟来往的承诺书。唐大伟要求他再写下和黄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文书,阿辉不肯,还报了警。幸亏唐大伟一伙人没有动手,对方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了胁迫手段。警察把他们带回派出所,简单问话后就放了。

唐大伟把阿辉写的承诺书给我,我说:“这份承诺书根本没有用。黄娟生活不检点的证据都不能提交,除非你放弃不愿意离婚的立场。鱼和熊掌兼得,我办不到,也不知道要怎么对这个官司负起责任来。”

开庭前一天,唐大伟才勉为其难地同意不提交黄娟出轨的证据,答应在法庭上不提她出轨的事情。唐大伟对这个逻辑依然无法完全信服的状况,让我很担心开庭时我和他的发言和态度会很分裂。

开庭当天,老唐亲自带了一帮人分两辆车前往法院,把法庭内的旁听席都坐满了。

后到的黄娟和她的律师进来看到这场面,在庭审正式开始前,向法官口头申请不公开审理。旁听席上的所有亲友都要出去,不得旁听庭审过程。

庭审还没开始,双方已经剑拔弩张。这注定是一场恶战。

在常规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环节,双方都准备了书面的证据清单和质证意见,很快就过了一遍。

法官主导发问,先问了双方相识、恋爱结婚及婚后感情的基本情况,接着重点围绕原告控诉的家暴情况,逐一询问原告这几次冲突的起因、经过、受伤情况和相关的证据,问我方对原告的陈述是否认同和我方具体的质证意见。

黄娟哭诉自己对唐大伟充满恐惧,如果还不判离婚,她哪天真的要自杀了。唐大伟终于没忍住反唇相讥,一个劲儿地控诉黄娟骗他家的房子、水性杨花。我几次都拦不住他的发言。

高潮出现在庭审的第三个小时。对方律师提请法官传唤证人黄秀出庭作证,证明她了解到的三次家庭暴力情况。法官准许证人出庭,并要求证人作证时原被告双方不得发言。穿着白色连衣裙的黄秀进入法庭,法官开始对她发问。

黄秀陈述目睹被告唐大伟三次对原告黄娟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第一次是唐大伟因为家庭琐事在家中与黄娟产生纠纷,将黄娟从床上抱起扔在地上;第二次也是在家,唐大伟因被黄娟指责有外遇,动手掐住黄娟的脖子导致其呼吸困难;第三次是老唐生日宴后,唐大伟在车上扇了原告一巴掌,并打了原告的头一拳。

对于黄秀出庭作证,我们早有预料。法官让她退庭后,我方从容地发表了质证意见:

第一,该证人与原告是亲姐妹关系,证言存在偏帮偏信的成分。

第二,原告在多个场合和她的亲友说过,等这个离婚官司搞到钱后,她就给大家分钱,包括给姐姐黄秀分钱。所以,该证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三,证言内容有诸多不合情理之处。其一,原告控诉的三次家暴过程中,原告的姐姐均在场成为目击证人。以被告矮小、瘦弱的身材,他肯定打不过原告和证人两姐妹。而且为什么原告指控的全部家暴都当着被告的大姨子的面进行?如果被告真的有家暴倾向,应该选择在原被告两人独处时实施家暴,才更符合常理。其二,如果真的存在证人所说的掐脖子这么严重的暴力行为,已经达到会出人命的程度,亲姐姐为什么不制止和及时报警?为什么事后没有寻求双方父母的介入处理?其三,原告方指控的第三次家暴发生在车上,当时证人正在高速路上开车,当时是晚上,车里一片漆黑,证人是怎么能够及时扭头看到后座上的打斗的?证人说清楚目睹被告的一掌和一拳,根本不可能。

第四,证人长期借住在被告家中,被告对这位传销诈骗官司缠身,经常带着原告出入各种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的证人曾经多次表达强烈不满。被告和证人有长期矛盾,不排除证人是恶意报复,其证言不可信。

我相信黄秀确实可能曾经看见妹妹和妹夫之间的一些摩擦,但她的证言急于吸引法官的注意力,经不起推敲,最后导致法官在判决书里认定所有的家暴指控全部无法成立。

家暴问题的审理占据了庭审90%的时间。此部分结束时,法院的中午下班时间已经过了一小时。大家都很疲累,但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权问题还没有涉及。法官分别只花了两三分钟,了解房产加名的前因后果及孩子的一些情况,就草草宣布休庭了。

庭审法官如此快速地处理房产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应该不会判离。统计数据表明,第一次诉讼离婚如果没有涉及法定的离婚事由,超过90%的法官都是判不离的。如果要判离,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会是法庭审理的重点,必然要同时处理。但这位法官没有重点审这两个方面。根据经验和逻辑判断,我们拖延离婚的策略应该会成功。我当着唐氏父子及其随同亲友的面,说了上述推测。

休庭半个月后,一审判决书出来了,第一项裁判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也没有处理好家庭关系而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双方分居,无法调解和好。

但家暴和出轨都没有认定,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这项请求被驳回。

房产分割因此没有支持原告六成的主张,而是毫无悬念地判了各占50%份额。

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抚养费判了1500元/月,没有支持女方3000元/月的请求。

把判决书发给唐大伟后,他们气愤地要求我上诉。我坦言二审改判的概率很小。唐大伟在电话那头很激动,说我们当初就应该把黄娟出轨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这次上诉一定要补交上去。

我一边答应他,一边重复之前的观点,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意义不大,如果目的只是羞辱黄娟,则另当别论。唐大伟质疑我为什么老是泼他冷水。我没有继续争论,听他发泄完后,我表态说会按他的意思写上诉状。

等我把上诉状写好后,他说不用我代理上诉了。

我很错愕,要求他来律所面谈。在会议室,我把和他之前签的律师法律服务合同拿出来,指出里面的收费条款:“你中途换律师,我表示尊重。但这次我帮你打掉了房产的一成,你需要付我这部分的风险代理律师费。我希望你现在就结算,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协议解除。不然二审如果赢更多的话,根据协议约定,你要给我结算更多的风险代理费。”

唐大伟开始攻击道:“这份协议很不合理。我现在找的律师收费比你便宜多了,也不会像你这样收风险代理费用。”我说:“你认为不合理的话,签协议的时候为什么不提出呢?”他支支吾吾:“我没看清……”

我回想起刚接下这个案子收了不菲的律师费时自己没有喜悦感甚至感到不安的场景。这一下,我全明白了。不用代理他的二审,我突然轻松下来。

后来,我没有关心这个案件上诉的结果,律师费问题也移交律所处理了。

最新判决: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登记产权为按份共有,离婚后应如何分割?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父母为了子女能够如愿以偿地找到另一半,完成婚姻大事,时常会在子女婚前购置了一套房屋,可能作为婚房。同时,还可能出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由于另一半的加入,其基于各种事由要求婚后加名,从而导致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情形!

如果加名的时候已经对加名及所占份额协商一致并做了公证或产权登记的房产,那么离婚的时候是否依据加名一方对房屋贡献、家庭贡献的大小,或者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减少房产分割的份额呢?

【基本案情】

潘某强系潘某平父亲。

2004年7月27日,潘某强、潘某平就签订《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合同约定总房款1,089,805元,首付款329,805元,贷款760,000元。2005年8月2日签订《房屋交接书》,确定总房价款为1,089,768元。2005年9月12日,该房屋受理权利登记为潘某强、潘某平共同共有。

2006年6月6日,施某与潘某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2月12日,该房屋变更登记为潘某强、潘某平、施某按份共有,潘某强享有1/2份额,潘某平享有1/4份额,施某享有1/4份额;2014年11月10日,施某与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关于购房出资,三人确认由潘某强、潘某平在婚前支付439,768元,并消费贷款65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后经多次提前还贷,于2008年4月20日提前结清贷款。

施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该房屋归潘某强、潘某平所有,潘某强、潘某平支付施某四分之一房屋折价款。

潘某平、潘某强辩称,同意系争房屋归潘某强、潘某平所有。考虑到系争房屋是潘某平婚前购买,登记在潘某强、潘某平名下,首付和主要出资均由潘某平承担,施某是婚后加名。施某与潘某平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未生育子女,施某对家庭贡献不大,且离婚主要是因为施某出轨,对潘某平和潘某平家庭造成很大伤害。施某婚前患有红斑狼疮,婚后潘某平为施某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因此潘某平同意支付施某10%折价款。

经施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估价,系争房屋于价值时点2022年1月6日估价结果为10,040,000元。评估费24,800元由施某预付。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审理中,施某、潘某平、潘某强均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潘某强、潘某平所有,由潘某强、潘某平向施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系争房屋,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折价款比例,虽然系争房屋购置于婚前,且由潘某平支付大部分房款,但双方在施某与潘某平结婚后,经潘某平同意为施某加名,登记产权按份共有,法院根据产权登记份额确定潘某强、潘某平支付施某房屋折价款25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潘某平、潘某强所有,因房屋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由施某、潘某强、潘某平按所占房屋份额比例负担;潘某平、潘某强应支付施某房屋折价款2,510,000元。

【案例小结】

依照该案的判决思路,无论加名一方对房屋贡献、家庭贡献的大小,不论加名一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结婚时间或长或短,都不影响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加名时双方对所占份额的协商与认可。从赠与的角度上说,一是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赠与的份额亦属协商、自愿;三是已办理公证或变更了产权登记。正是因为产权登记或公证书上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从赠与合同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按份分割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系个案,不代表全部。但从我个人的理解上说,亦倾向于本案的观点,即按加名时法份额予以分割。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父母为了子女能够如愿以偿地找到另一半,完成婚姻大事,时常会在子女婚前购置了一套房屋,可能作为婚房。同时,还可能出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由于另一半的加入,其基于各种事由要求婚后加名,从而导致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情形!

如果加名的时候已经对加名及所占份额协商一致并做了公证或产权登记的房产,那么离婚的时候是否依据加名一方对房屋贡献、家庭贡献的大小,或者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减少房产分割的份额呢?

【基本案情】

潘某强系潘某平父亲。

2004年7月27日,潘某强、潘某平就签订《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合同约定总房款1,089,805元,首付款329,805元,贷款760,000元。2005年8月2日签订《房屋交接书》,确定总房价款为1,089,768元。2005年9月12日,该房屋受理权利登记为潘某强、潘某平共同共有。

2006年6月6日,施某与潘某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2月12日,该房屋变更登记为潘某强、潘某平、施某按份共有,潘某强享有1/2份额,潘某平享有1/4份额,施某享有1/4份额;2014年11月10日,施某与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关于购房出资,三人确认由潘某强、潘某平在婚前支付439,768元,并消费贷款65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后经多次提前还贷,于2008年4月20日提前结清贷款。

施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该房屋归潘某强、潘某平所有,潘某强、潘某平支付施某四分之一房屋折价款。

潘某平、潘某强辩称,同意系争房屋归潘某强、潘某平所有。考虑到系争房屋是潘某平婚前购买,登记在潘某强、潘某平名下,首付和主要出资均由潘某平承担,施某是婚后加名。施某与潘某平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未生育子女,施某对家庭贡献不大,且离婚主要是因为施某出轨,对潘某平和潘某平家庭造成很大伤害。施某婚前患有红斑狼疮,婚后潘某平为施某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因此潘某平同意支付施某10%折价款。

经施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估价,系争房屋于价值时点2022年1月6日估价结果为10,040,000元。评估费24,800元由施某预付。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审理中,施某、潘某平、潘某强均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潘某强、潘某平所有,由潘某强、潘某平向施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系争房屋,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折价款比例,虽然系争房屋购置于婚前,且由潘某平支付大部分房款,但双方在施某与潘某平结婚后,经潘某平同意为施某加名,登记产权按份共有,法院根据产权登记份额确定潘某强、潘某平支付施某房屋折价款25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潘某平、潘某强所有,因房屋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由施某、潘某强、潘某平按所占房屋份额比例负担;潘某平、潘某强应支付施某房屋折价款2,510,000元。

【案例小结】

依照该案的判决思路,无论加名一方对房屋贡献、家庭贡献的大小,不论加名一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结婚时间或长或短,都不影响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加名时双方对所占份额的协商与认可。从赠与的角度上说,一是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赠与的份额亦属协商、自愿;三是已办理公证或变更了产权登记。正是因为产权登记或公证书上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从赠与合同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按份分割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系个案,不代表全部。但从我个人的理解上说,亦倾向于本案的观点,即按加名时法份额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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