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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有多少个案件(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有多少个?)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2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出轨离婚分割案件(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有多少个?)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财产分割考虑哪些因素?法官为您详解这三个案例

当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离婚就成了让双方都得到解脱的无奈选择。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出现一方多分,一方少分。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另一方

案例回放

郑某与卢女士婚后购买房屋一套,郑某名下有存款若干。2014年9月,郑某婚内出轨,事发后为妻子写下一份《保证书》:断绝与婚外异性一切往来,如果再发生此类事情,自愿离婚,自愿放弃房产、离婚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特此保证。但后来郑某再次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卢女士提出离婚,郑某表示同意。经法院审理,郑某出轨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因郑某属于过错方,法院本着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判决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卢女士所有,卢女士取得房屋的前提下支付张某低于50%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的意义在于考虑到男方出轨存在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理应得到照顾,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有所区分,并对女方予以多分。

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认定恶意应少分

案例回放

魏女士与牛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牛某购买住房一套,其父负担大部分房款。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但在法院诉讼评估过程中,牛某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补办新产权证,并将房屋卖与案外人,未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因此法院认定,牛某在诉讼过程中未经魏女士同意转卖上述房屋,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其予以少分。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就本案而言,牛某出资较多本应多分,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卖房屋,属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其予以少分,最终牛某仅取得房屋的40%份额,需将60%的房屋折价款交付给魏女士。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本案体现的意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财产应征得对方同意,而在离婚时更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以及本不必要产生的财产损失。

妻子多次怀孕未果财产分割予以保护

案例回放

李某与王女士婚后多年未孕育子女,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王女士要求离婚,称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问题导致矛盾增多,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称,婚后曾多次怀孕均流产,还尝试过试管婴儿也未成功,因生育耽误了工作,现已四十多岁,请求法院酌情照顾。李某认可上述情况,且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李某均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考虑到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其购买且居住,因此应归李某所有,但综合考虑房屋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女士多次怀孕并流产,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较大影响,离婚时王女士已经四十多岁,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考虑到王女士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对王女士进行了保护,切实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流程编辑:孙昱杰

丈夫出轨生娃妻子获补偿赔偿共13万 法院:男方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

广东一对夫妻阿明(化名)与阿琳(化名)于2002年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聪。在小聪3岁时,阿明就离家外出打工,此后九年间几乎对家庭不闻不问,仅不定期向小聪支付几百元不等的生活费。2017年,阿明竟与婚外异性相恋,之后育有一女。 2021年,阿明起诉离婚后被阿琳反诉,要求阿明支付小聪抚养费,以及离婚一次性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阿明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准许阿明与阿琳离婚,阿明、阿琳分别按40%、60%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另外,阿明还要向阿琳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损害赔偿8万元及两人分居期间小聪的抚养费5万元。

阿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老公给“小三”买了8套房!原配不想离婚但想分割财产,行吗?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本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了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原配能够向“小三”追要财物吗?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方圆》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律师表示,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先后向严华转账300多万元。

吕强还瞒着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吕强原配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就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他的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呢?他把这么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无效。

为什么说是行为无效呢?支牮坤说,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律师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律师说,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

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也就无权向“小三”追索了。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别原因需要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说。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主要有5类: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也是5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5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另外,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财产不能分割。一种是宅基地不能分割;另一种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分割。法律上个人是没有宅基地拥有权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属于集体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割宅基地。

既然宅基地不能分割,那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否能进行分割呢?律师表示,这也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结婚前盖的,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子和宅基地都不能进行分割。二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后所盖,那么,此时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办案人员劝诫夫妻们要忠诚婚姻、和睦相处,遵守公序良俗、少玩“花花肠子”,这样能省去很多麻烦。夫妻间和睦了、信任了,那些动不动就闹上法庭分财产的事自然也就少了,家庭和社会也自然就和谐了。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7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不离婚,夫妻能进行财产分割吗》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本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了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原配能够向“小三”追要财物吗?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方圆》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律师表示,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先后向严华转账300多万元。

吕强还瞒着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吕强原配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就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他的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呢?他把这么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无效。

为什么说是行为无效呢?支牮坤说,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律师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律师说,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

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也就无权向“小三”追索了。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别原因需要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说。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主要有5类: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也是5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5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另外,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财产不能分割。一种是宅基地不能分割;另一种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分割。法律上个人是没有宅基地拥有权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属于集体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割宅基地。

既然宅基地不能分割,那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否能进行分割呢?律师表示,这也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结婚前盖的,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子和宅基地都不能进行分割。二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后所盖,那么,此时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办案人员劝诫夫妻们要忠诚婚姻、和睦相处,遵守公序良俗、少玩“花花肠子”,这样能省去很多麻烦。夫妻间和睦了、信任了,那些动不动就闹上法庭分财产的事自然也就少了,家庭和社会也自然就和谐了。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7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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