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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有房产怎么分割(离婚后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即答编辑2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3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共有怎么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论离婚时共有房屋分割的方式及注意事项

当今社会,老百姓的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大头可以说非房子莫属,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离婚分家之时,房屋的分割问题也成为大多数人关注的重点。那么在法律层面,离婚时共有房屋分割存在哪些方式以及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协议为先,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法院判决房产的分割,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愿意竞价的,由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这里所竞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

参与竞价需要对房屋的价值有一定的了解(可以通过房产中介、二手房交易记录等了解房屋价值),避免斗气竞价而超过房屋原有价值,因为通过法院确认下来分割方式以及竞价数值后,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无法反悔的;同时,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如果房屋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共同名下的,可以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则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清偿贷款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价值认定有争议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

实务之中,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与实际交易金额会有一定的偏差,会出现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不一定与双方心目中的价格完全相同,同时评估费用一般也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双方争议的金额不大的,建议是折中取得合理的价格,避免花费高额的评估费用;同样,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如果房屋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共同名下的,可以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则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清偿贷款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对于存在购房贷款的房屋分割,一般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都会判决该方承担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再以扣减之后的净价值向另一方进行补偿,此前笔者所书写的另一篇文章《房子现价分割,房贷共同承担——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分割的实务判例分享》之中就出现了房屋现价值分割,购房贷款共同承担的特殊判例。当然,经过笔者的上诉行径,二审法院最后改判了一审的判项,以净价值补偿的方式处置了不动产的分割。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

以拍卖方式分割房产的,需要进入执行程序,会产生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同时网络司法拍卖房产的起拍价基本是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拍卖房屋的,成本会比较;同时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一般都是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并且会面临再次流拍的可能。

以变卖方式分割房产,或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而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并且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因此,除非是双方实在无法共同合意出售房屋,否则是不建议申请拍卖、变卖的。

实务之中也有出现法院因为不愿意拍卖而不以该方式处理房产,直接漏判的情形。

四、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愿意按份共有的,由法院判决份额并保存共有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

按份共有房屋一般是双方为了子女就读或户口等问题而选择的一种方式,也有些离婚不离家的夫妻会选择该方式,分割清楚财产问题,但是为了抚养子女等原因选择共同居住。此类选择并未真正分割房产,特别是对于共有关系的维系,是否约定不得分割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避免事后争端。当然,如果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础丧失的,在承担损害赔偿的基础上一样是可以请求分割的。

在此也提醒各位,选择合适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可以减少损失与后续争端,避免更多的矛盾产生。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如何确定?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结合部大量住宅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如果拆迁安置之后,又出现夫妻双方劳燕分飞的情况,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是哪一种共有关系?使用权如何分配?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李娜与王小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小龙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龙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楼房房屋,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后王父领取了上述补偿费用,也收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与王小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李娜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小龙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小龙和李娜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娜与王小龙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李娜获得47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抵扣了王父40平方米的房屋;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娜补充诉称,因王父、王小龙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娜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关于李娜抵扣王父原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导致李娜应承担的相应补偿问题,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尚未进行析产,故该补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客体特定。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

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存在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案涉A、B两处房屋是特定的客体,共有主体为原被告4人,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文中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离婚房产怎么分?要注意什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两种离婚方式下都可以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分割。本文主要介绍离婚时双方可以采取的几种房产处理方式,以及法院对房产一般如何处理。

本文所述的房产分割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房产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房产虽然是夫妻双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别人名下,那么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无法处理。

一、协议可以如何处理

1. 可以约定房产都归某一方所有,无需支付给另一方补偿

这种情形下需要注意,一定要就房屋过户问题进行约定,避免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

此时,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虽然不支付另一方补偿,但是另一方在离婚后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但注意,居住权一旦设立很难更改,并且会影响日后房屋的买卖。

2. 可以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但是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补偿

此时的补偿可以是房屋市值的金额,也可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金额。

3. 可以约定双方离婚后房产继续共有,或离婚后卖掉房产双方分割房款

这种分割情形,常见于夫妻双方都没有办法继续还贷或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因此共同协商后可以将房屋出售,就剩余的房屋出售款双方进行分割。

4. 可以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待子女成年后进行过户

这也是离婚时一种常见的房产处理方式。约定房产给孩子,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对方将房产留给再婚生育子女的风险。同时,一旦离婚协议中确定了房屋赠与给子女,那么双方都不可以再反悔,任意一方都有权起诉对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房屋过户手续。

二、协议不成时法院如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结合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离婚时在法院就房产常见的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况: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但是双方就房屋折价款是多少争论不休。

1、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

如果双方开出的条件仍然相似,那么法院会优先结合双方是否有别的房屋可供居住、抚养权归属(要给孩子提供住所)、房屋出资以及使用现状等,多方面考量后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如果双方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那么就由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但需要按照其提出得价格支付对方一半的折价款。

2、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但是双方就房屋折价款是多少争论不休

按照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款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法院可以进行评估。结合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评估机构所得出的房屋价格大部分时候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格,所以关于折价款的确定其实是一种心理博弈。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基础内容。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两种离婚方式下都可以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分割。本文主要介绍离婚时双方可以采取的几种房产处理方式,以及法院对房产一般如何处理。

本文所述的房产分割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房产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房产虽然是夫妻双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别人名下,那么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无法处理。

一、协议可以如何处理

1. 可以约定房产都归某一方所有,无需支付给另一方补偿

这种情形下需要注意,一定要就房屋过户问题进行约定,避免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

此时,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虽然不支付另一方补偿,但是另一方在离婚后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但注意,居住权一旦设立很难更改,并且会影响日后房屋的买卖。

2. 可以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但是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补偿

此时的补偿可以是房屋市值的金额,也可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金额。

3. 可以约定双方离婚后房产继续共有,或离婚后卖掉房产双方分割房款

这种分割情形,常见于夫妻双方都没有办法继续还贷或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因此共同协商后可以将房屋出售,就剩余的房屋出售款双方进行分割。

4. 可以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待子女成年后进行过户

这也是离婚时一种常见的房产处理方式。约定房产给孩子,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对方将房产留给再婚生育子女的风险。同时,一旦离婚协议中确定了房屋赠与给子女,那么双方都不可以再反悔,任意一方都有权起诉对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房屋过户手续。

二、协议不成时法院如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结合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离婚时在法院就房产常见的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况: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但是双方就房屋折价款是多少争论不休。

1、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

如果双方开出的条件仍然相似,那么法院会优先结合双方是否有别的房屋可供居住、抚养权归属(要给孩子提供住所)、房屋出资以及使用现状等,多方面考量后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如果双方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那么就由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但需要按照其提出得价格支付对方一半的折价款。

2、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但是双方就房屋折价款是多少争论不休

按照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款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法院可以进行评估。结合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评估机构所得出的房屋价格大部分时候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格,所以关于折价款的确定其实是一种心理博弈。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基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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