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双双过世,债权人的继承人能要回借款吗?
男子生前借出去的钱款12万元,
去世后,
妻子及子女找债务人要钱,
没想到债务人也去世了,
这种情况下,
借出去的款项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崔某玲放弃继承崔某的遗产,崔某明、张某在继承崔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许某、陈某鸿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崔某明、张某、崔某玲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崔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偿还债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崔某向陈某借款12万元,有崔某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崔某在借款届期后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陈某去世后,该笔债权作为陈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许某、陈某鸿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崔某主张,要求崔某承担还款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被告崔某的父母年近九旬,而崔某的女儿崔某玲表示放弃继承。
本案中,崔某玲作为崔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崔某遗产的继承。在仅有的法定继承人由于年长等原因无力对遗产承担管理责任情况下,崔某玲若不负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将会导致财产无人管理,不利于继承的顺利进行,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本案判决崔某玲承担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崔某的遗产的责任,避免了崔某的遗产无人管理的局面,也有利于债务得到清偿,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文稿来源: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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