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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跟父母有关系吗(婚后财产分割与父母有关系吗)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3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有关系吗(婚后财产分割与父母有关系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

孙某胜系孙某波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波驾车与被告亲属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孙某等四人将孙某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波家门口、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并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现金1万元。孙某胜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波并非车辆所有人,且现金1万元系其供职的公司用于采购的货款,也并非孙某波所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胜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某胜提出的异议请求。孙某胜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并返还现金1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某胜、孙某波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某胜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财产。如孙某胜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波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某胜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现金1万元的权属问题,孙某胜主张该现金归其供职的公司所有,因货币属于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1万元货币,应当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如该货币确系孙某胜从公司支取的货款,则孙某胜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胜和公司可依法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应该按个人财产处理,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交易习惯的多变,执行异议类案件也越发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办法官需从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说明逻辑、通常理解习惯等多角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 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审判中主要以机动车为主,常见的情形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机动车签订买卖协议,款项已交清,机动车已转移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类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因此,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只要被执行人已经将该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亦已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应不予支持。

(二)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个人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当前,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的归属。

但现代社会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动产时情形更为复杂,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从社会中获取财富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汇集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

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和借口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依规力克“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尊严和权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亲属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但其损失并未得到赔偿,法院本着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家庭成员,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协助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若家庭成员不但不协助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法院依法查扣家庭共同财产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阻却案件的执行,既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金钱上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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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转自:民商事实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条文理解】

本条是在《婚姻法》第17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仍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了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950年的《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仅是原则上规定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未具体列举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不仅明确列举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同时列举了个人财产的范围。本条基本沿用上述立法模式,仅作了部分微调。主要修改的内容为:(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2)在《婚姻法》第17条第1项“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以使该项规定的包容性更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态并存。实践中,除了工资、奖金之外,还有很多人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此类财产属劳务报酬范围,不能被工资、奖金所涵盖,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项在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考虑到此种表述会引起“工资、奖金”属于劳务报酬范围的误解,后改为与“工资”“奖金”并列的表述。(3)在《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投资收益”。近年来,家庭财产投资形式日趋多元化,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产生的收益不能完全囊括在“生产、经营的收益”范围内。增加规定“投资收益”,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回应现实社会生活。

正确理解“所得”的具体含义。(1)这里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如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不是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但所得收入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该解释符合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本意。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收入,应当认定为本条第2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2)“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或妻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样道理,如果一方的父母在婚前死亡,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这笔遗产应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我国夫妻财产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而婚姻生活期间,所得财产无法穷尽,故第5项采用兜底条款,以最大限度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发展。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总结归纳出了几种归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今后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坚持。

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本项的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对于继承的财产,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遗赠中未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为宜,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为,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双方的外,一方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应归一方所有。主要理由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理念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财产范围和体量都有很大增加,夫妻之间经济也更加独立。此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应当在立法中有所体现。现实中,因房价高涨,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子女结婚买房,甚至透支了养老积蓄,但目前离婚率日益增长也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避免自己用血汗钱购买的房屋被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分走一半,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出资买房一方父母起诉子女还款的纠纷,将实际上赠与子女的出资坚称为借贷关系,其目的就是离婚时不让子女的配偶一方获利。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并没有预料到如今房价暴涨的局面,从尊重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建议进行上述修改,以便对当今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从立法上理顺父母子女之间赠与关系的界定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从体系协调性角度看,该条也存在着与《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协调适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29条规定,儿媳和女婿并未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条规定实质上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最终立法机关基于维持法律稳定性的考虑,未对本条进行修改。因此,实践中,仍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此外,还要特别强调两点:(1)只要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张相关权益。(2)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分享的只是继承得来的财产,因此,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也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不待言,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收益的界定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审判实践中,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己收藏品味,还可能赠送给朋友,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收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人身密不可分,

二、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采用了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确定了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结论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及婚姻的伦理性。基于我国现有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目前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形态。

(2)侧重保护女性利益之观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解放意识的增强,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日益提高,但整体而言,女性在就业机会、经济收入等方面与男性仍有差距。同时,在家庭里女性还要承担生育、照顾家庭等职责,因此,认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女性利益。

(3)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是不同的,现实社会中,一般男性的社会参与度高一些,而女性照顾家庭更多一些,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很难有一个具体量化标准,但它对维系家庭正常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至关重要,如果认定男方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外投资经营所得收益全部为其个人财产,则可能忽略女方的家务劳动价值。

(4)保持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平衡。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出一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但是在设计规则时,也应努力减少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在不违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尽量与财产法领域的物权法相关规定协调,以利法律之统一。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的两项主要有孳息和自然增值。此处的孳息是在狭义范围内使用,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房屋价格的上涨。应否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理论界存在分歧。现今立法例,如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均明确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国民法稍有不同,对婚前财产的孳息加以区分,仅规定其中的天然孳息归夫妻共有,法定孳息仍归个人所有。有学者提出,亲属法既然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则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就应当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属于民法关于孳息归属原物所有权人的一般原理在亲属法上的例外。我们认为,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为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家庭领域,基于夫妻别体主义原则,亦无特别例外规定的必要。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由于炒股、买基金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既可以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必然占用该方时间、精力,应当属于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如果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有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父母出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人,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到底算不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今年轻人结婚肯定是少不了家里的支持,父母除了会出钱办婚礼外,还有可能给子女买车买房。由于车辆和房产的价值都很大,于是在结婚之前买还是结婚之后买也就是有讲究的了,一般情况下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往往就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人,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到底算不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今年轻人结婚肯定是少不了家里的支持,父母除了会出钱办婚礼外,还有可能给子女买车买房。由于车辆和房产的价值都很大,于是在结婚之前买还是结婚之后买也就是有讲究的了,一般情况下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往往就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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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判不离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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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次起诉离婚判不离可以上诉吗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是不能上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诈骗罪被拘留了怎么办?

诈骗罪被拘留了怎么办?

一、诈骗罪被拘留了怎么办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应该尽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同时也应尽快委托律师辩护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1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淇河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

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获得刑事保护

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获得刑事保护

一、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获得刑事保护那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刑事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注册驰名商标,而且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保护,即使驰名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之一种而给予与一般注册商标同等之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还不能获得任何刑事保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

不还网络贷款的后果是什么

不还网络贷款的后果是什么

一、不还网络贷款的后果是什么不还网络贷款,如果是正规的网贷,逾期之后会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还有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把你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你还款,你还是拒不还款;就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并且冻结,名下的财产用来强制执行,直到把钱还清为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