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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判什么罪(非法集资是刑事责任吗)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2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判什么罪(非法集资是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逃跑十余年终获无罪判决

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涉嫌合同诈骗最终无罪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释〔2010〕18号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案件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谢通祥主任律师简介

北京谢通祥律师

谢通祥律师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死刑复核网(www.zgrmfy.com)创办人,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

谢通祥律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等执业资格证书。

谢通祥主任律师在重大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等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金融类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及行政诉讼纠纷辩护、代理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主任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谢通祥主任律师办理的案件多次被新华网、人民网、中央电视台、中国人民广播电台、新京报、北京晚报、南方周末、中央政法委网站中国长安网、腾讯网、搜狐网、网易、凤凰网、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深圳卫视等数十家主流报刊媒体报道。

谢修志执行主任简介

谢修志律师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谢修志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积累了一定的刑事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曾参与代理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内蒙古“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警察李清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尿毒症患者王成成贩卖毒品案等有一定重大影响的案件,参与或经办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新华网、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澎湃新闻等报刊媒体报道。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律师、执行主任谢修志律师单独或共同办理的部分典型成功案例如下:

1、王伦业走私、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以判决书形式将王伦业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该案被誉为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

人民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标题: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2、中纪委督办“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宋文代死刑

新华网、央广网报道标题:内蒙古“黄金大盗”死刑判决撤销住处曾藏1吨多金银

3、杨方振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杨方振死刑,该案被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开庭第一案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政法委网站报道标题:最高法院首次参照二审庭审程序复核死刑案

4、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温珂死刑

北京晚报报道标题:《三进宫累犯活活踢死警察复核为何得免一死》

凤凰网报道标题:《踢死警察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5、累犯李辉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李辉死刑

6、警察李清林雇凶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死刑

7、王福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王福印死刑

8、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江苏省高院二审直接死刑改判;

9、浙江毒品再犯石某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非法拘禁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并撤销死刑

10、王某柱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撤销王某柱死刑并且直接以判决书形式死刑改判。

11、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吴基旋死刑

12、霍瑞峰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湖北省高院二审采纳谢通祥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相关辩护意见,撤销霍瑞峰死刑立即执行后直接改判

13、公安部督办中俄特大跨国毒品案主犯李菲成功辩护,该案被最高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标题:《他为跨国毒品大案辩护》

14、内蒙古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高院直接死刑改判

人民网报道标题:《获母捐肾毒贩二审改判死缓》

中国教育电视台标题:《悲情毒贩》)

15、于淑学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被抓现行,最终无罪释放

16、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直接改判

17、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旭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8、央视报道北京某大公司董事长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12亿元,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19、廖建军被检察院指控犯放火罪,最终判决无罪;(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20、张惠鹏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北京二中院直接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人民网报道标题:《保安疑将同事打骨折4次审理改判无罪获赔10万》

21、邯郸市未成年人李某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22、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员工张某涉嫌强奸案,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3、某中华老字号文房四宝企业总经理宋某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4、美国著名企业家陈博士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罪,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5、某石油公司总经理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罪逃跑十余年,获无罪判决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标题:《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

26、中汽乾坤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800万元无罪释放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27、韩某某出售青海油田油井涉嫌合同诈骗900万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8、山东某药监局局长刘某涉嫌合同诈骗数千万元,天津某法院直接判决无罪

29、中纪委办理的某老资格特大央企部门总经理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特大案件,最终撤销案件

30、北京某国家级学会部门副主任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特大案件,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31、宋新强故意杀人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以程序违法为由不核准并且撤销死刑

32、村支书杀村主任案,井斌杀人死刑复核以新证据为由不核准并且撤销死刑

腾讯网、京华时报报道标题:《侄杀村主任案重审侄子提证据:叔叔让其顶罪》

33、“亿万富豪”多次抢劫银行200多万元案件辩护

新华网央视、新华网报道标题:《“亿万富豪”受审18年前抢银行208万》

34、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案

35、公安部督办、央视直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大案

36、房地产开发商马某某与张某某履行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令再审

37、贵州电子设备制造商法定代表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数亿元案件辩护

38、深圳市某大型P2P网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利涉嫌合同诈骗数十亿元撤销案件

39、中字头某大型建筑公司部门经理刘某某涉嫌巨额诈骗撤销案件

40、北京某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亿元辩护

41、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枪下留人!被紧急叫停的死刑案》

42、陈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枪下留人”案

新华社新华网报道标题:《贵州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

43、姜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4、岩某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5、张某飞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6、贺某某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7、荣某某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暂停执行死刑案

48、李某军犯故意杀人罪二审高院撤死刑判决。

49、天津市某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之间1.675亿元买卖合同案件,谢通祥代理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高院最终驳回某钢管集团公司上诉,判决北京正大通力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不予偿还1.675亿元欠款。(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50、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与李月华、江苏万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代理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江苏高院改判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胜诉。(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51、美国人CHANPHILIPPUN与刘元(女)同居期间在北京购买价值一千万元房屋一套,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刘元(女),谢通祥律师代理美国人CHANPHILIPPUN,北京某区法院判决刘元(女)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给美国人CHANPHILIPPUN名下。(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全文)

案件较多不一一列举,未完待续……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聚焦十个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问题

最近被拉入一个非吸类刑事案件投资参与者的维Q群,针对众多参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汇总,供投资参与人与嫌疑人参考: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当事人角色

集资类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角色可分为集资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

集资参与人一般指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是基数大、投入较多、被骗数额较大的人群,不包括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集资参与人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刑事犯罪。

犯罪嫌疑人一般指非法集资活动的骨干及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此类人群一般为非法集资活动的设计者、核心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因为这部分人是主要获利群体,所以这类人群是刑法重点打击对象。

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集资参与人与犯罪嫌疑人中有一部分存在交叉,这部分人也进行了投资,获利后,为了赚取提成或出于好意让亲朋好友获利等原因,又介绍了多人参与投资,涉案数额巨大,最后自己及亲朋多损失严重。在部分地区各地区根据案件的不同一般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少数地区对这部分人员一般采取退回所得利息或补偿新朋友的经济损失后,不再予以刑事立案处理,即不作为犯罪处理。多数地区对此部分人员没有进一步处理。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管辖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管辖一般为主要犯罪行为所在所,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实践中,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果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分办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四、非法集资类案件报案需要的材料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收集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作为报案人要针对性地提供上述证据,但因能够收集的上述材料有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如下材料:1.控告书,要标明控告人,按记叙方式写清楚受骗经过,切记不要用评论攻击性语言,也不要用反问设问句;2.转账明细,一般最好是在银行打印的银行交易明细或流水单,标明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号,如有多笔转账最好整理成一份表格形式提交;3.“投资合同”复印件,为什么加引号?因为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不用拘泥于合同要件是否完备,因为这只是犯罪嫌疑人骗你的道具而已;4.电子证据,一般包括微信或语音等以文字或音频为主等记载被骗经过的电子载体。5.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证明报案人的身份以及警方以后向你核实案情时联系你的方式。

五、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的罪名

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立案及量刑标准附文末)

六、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七、非法集资类案件财物追缴处置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

八、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2021年5月1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九、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
办案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办案单位可以指定代表人。办案单位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十、给投资参与人的建议

1.建议投资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可在公众场所聚众闹事,不可冲击国家机关,不可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如有上述行为可能会被行政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层会以各种协议形式承诺兑现投资款,试图将涉及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多是采用“拖”字诀,躲过一天是一天,部分投资人去法院起诉,即使最终赢得了官司,被告方早已剩下一空壳,法院也无法执行。再去刑事控告,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材料通常会阻碍刑事立案,因为民事诉讼你陈述的是投资合同纠纷,没有被骗。

3.建议投资人以后再次签订投资协议时一定咨询律师,一般律师咨询费用每小时1000/5000元,有了损失再委托律师的费用应该是咨询费的十倍或更高,最后即使赢了诉讼也不见得能挽回全部损失。

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以下)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集资诈骗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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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洗钱,骗银行保险钱,骗税

一、洗钱罪,

洗钱罪的对象是,别人搞了一些黑钱,自己帮别人洗,洗成了白钱。洗钱罪就是帮助别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样就是妨害司法类的犯罪。但是洗钱罪又是通过金融方式在帮别人洗钱,这样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所以,洗钱罪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扰乱司法秩序的犯罪,也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立法更加注重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所以把此罪放在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里面。

洗七种钱,1、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共七种的黑钱。通过金融的方式,帮别人的方式。“金融方式”比如,提供资金账户、汇往境外等。洗钱罪的上游是七大类犯罪(犯罪类型,而不是上体罪名)的钱。七大类犯罪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比如,上游之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是黑社会组织犯的罪就是),此一般法的罪下面一堆特别法的罪。比如去盗窃的,抢劫的等。这种情况下来的“黑钱”,帮其洗“白”,这就是洗钱罪。

洗钱罪的上游,不要管什么罪名。比如,甲了1罪,其是上游的七大类,同时也触犯2罪,2罪不属于七大类。1罪和2罪是想象竞合犯。但是却定的是2罪,这种帮其洗钱,仍然构成洗钱罪。只要涉及其事就行。

例子,乙实施了贪污罪,但突然去世(或者跑到国外了),司法机关还是应该追这笔黑钱,甲帮其洗钱,仍然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只要上游的黑钱事实清楚就可以了,不用考虑上游黑钱涉及罪是否判定。

同理,共同犯罪如是,假8人犯罪,2人逃国外,国内剩余6人,只要事实清楚,仍然要判啊。

甲想杀乙,却杀死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乙丙都是人这个对象。

甲想拐卖妇女(看似156岁),结果拐卖成了儿童(14岁以下),无论是妇女还是儿童都属于“妇女儿童”对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甲想洗乙黑社会犯罪的钱,结果却是其贪污受贿的钱,无论钱是黑社会犯罪的钱还是贪污的钱都是洗钱的对象,仍构成洗钱罪。

这些犯罪对象要看罪里的对象要求进行判定。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洗钱罪的对象钱是七大类的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所有犯罪。二是方式不一样,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方式进行,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括各种方式,甚至包括土方法。实践中,最最明显的区别还是行为对象。

贪污受贿后,洗自己的钱到海外,也要追责。就贪污罪加洗钱罪。(不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因为洗钱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目前是严控。

二、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犯罪跟贷款诈骗犯罪。

一是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对象不用区分是人或机器的情况。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报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定盗窃罪。信用卡对象不区别对人或机器的原因是,一是司法实践中从未区分,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的就是恶意透支,不会去查在机器透支还销售员前面透支的。

盗窃的立案最低标准是1000元,信用卡立案最低标准是5000元。如果同样事却区分不同,容易混乱,标准不确定。

类推解释是禁止的,法考内容以司法解释也是对的为标准,法考是普法过程,批判等行为等进入法律高级专业水平后。

信用卡犯罪的本质在于用得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只要不是使用本人真实的信用卡都定信用卡诈骗罪。加上特殊一种,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犯罪,根据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凡是信用卡的犯罪,原则上都应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的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定盗窃罪或抢劫罪。(两例外是立法明文规定)

原因是,涉及信用卡犯罪,一般犯罪分子会实施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获取卡(方式多种多样不考虑),第二步是使用卡。第二步的使用对受害者危害性大。就相当于管钱的钥匙,真正关键在于取钱了,才是关键。所以依据使用卡的行为进行定罪。

二是保险诈骗罪。法定刑不高,最高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

要进行保险诈骗,前期一般要进行制造一些保险事故,

比如杀了被保险人,骗保案。保险诈骗罪前面都有一定的手段行为。所以前期行为所犯罪和后面保险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原因前面手段行为太恶劣。同时保险诈骗不一定非要造成保险事故。虚构保险标的也行。

保险诈骗罪的主要是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拿保险公司的钱是职务侵占或者贪污,同理,任何员工拿了自己公司的钱都是职务侵占或者贪污(国有的就是贪污)。如果公司员工和投保人、受益人联合,这样就要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为是以受益人为主,所以定保险诈骗而不是贪污共犯。一般依据主犯来定罪。

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一是逃税罪。区分两种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是真正为社会做了贡献的人。逃税第一个要达到数额,第二个要达到比例(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假如甲逃税100万,但甲本身就要交100万税,就符合两个条件,涉嫌逃税罪。那假如是王健林,这逃100万,相对应,纳税比例应该很低的,就不可能了。

扣缴义务人,就没有对社会做贡献的人(代管税时人员),就是税收代管员,例如财务人员已代收了其人员的税金,是暂为保管。相当于该税金在此进行了汇总,如果其进行了部分甚至你全部截流,那就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是初犯不罚。纳税人逃税后,只要补交税款、补交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之类事不过三。

二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虚开发票的罪数问题。偷发票的定盗窃罪,骗发票的定诈骗罪。以后行为为定罪,比如购买增值税发票又虚开的,定虚开的罪。那虚开后又出售的定出罪的罪。

发票犯罪不从源头(打击)定罪的原因是,因为第一个行为很难把握,如,一企业虚开一发票,后面出售了。如果开始就定,没法确实其到底是真开还是虚开。因为很多时候发票可以先开,再匹配经营。也可能补发交易的发票。尽管有时不一定完全能对上,但是真实经济活动。所以这种只能以结果为导向。

期待点赞支持

一、洗钱罪,

洗钱罪的对象是,别人搞了一些黑钱,自己帮别人洗,洗成了白钱。洗钱罪就是帮助别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样就是妨害司法类的犯罪。但是洗钱罪又是通过金融方式在帮别人洗钱,这样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所以,洗钱罪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扰乱司法秩序的犯罪,也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立法更加注重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所以把此罪放在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里面。

洗七种钱,1、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共七种的黑钱。通过金融的方式,帮别人的方式。“金融方式”比如,提供资金账户、汇往境外等。洗钱罪的上游是七大类犯罪(犯罪类型,而不是上体罪名)的钱。七大类犯罪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比如,上游之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是黑社会组织犯的罪就是),此一般法的罪下面一堆特别法的罪。比如去盗窃的,抢劫的等。这种情况下来的“黑钱”,帮其洗“白”,这就是洗钱罪。

洗钱罪的上游,不要管什么罪名。比如,甲了1罪,其是上游的七大类,同时也触犯2罪,2罪不属于七大类。1罪和2罪是想象竞合犯。但是却定的是2罪,这种帮其洗钱,仍然构成洗钱罪。只要涉及其事就行。

例子,乙实施了贪污罪,但突然去世(或者跑到国外了),司法机关还是应该追这笔黑钱,甲帮其洗钱,仍然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只要上游的黑钱事实清楚就可以了,不用考虑上游黑钱涉及罪是否判定。

同理,共同犯罪如是,假8人犯罪,2人逃国外,国内剩余6人,只要事实清楚,仍然要判啊。

甲想杀乙,却杀死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乙丙都是人这个对象。

甲想拐卖妇女(看似156岁),结果拐卖成了儿童(14岁以下),无论是妇女还是儿童都属于“妇女儿童”对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甲想洗乙黑社会犯罪的钱,结果却是其贪污受贿的钱,无论钱是黑社会犯罪的钱还是贪污的钱都是洗钱的对象,仍构成洗钱罪。

这些犯罪对象要看罪里的对象要求进行判定。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洗钱罪的对象钱是七大类的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所有犯罪。二是方式不一样,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方式进行,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括各种方式,甚至包括土方法。实践中,最最明显的区别还是行为对象。

贪污受贿后,洗自己的钱到海外,也要追责。就贪污罪加洗钱罪。(不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因为洗钱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目前是严控。

二、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犯罪跟贷款诈骗犯罪。

一是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对象不用区分是人或机器的情况。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报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定盗窃罪。信用卡对象不区别对人或机器的原因是,一是司法实践中从未区分,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的就是恶意透支,不会去查在机器透支还销售员前面透支的。

盗窃的立案最低标准是1000元,信用卡立案最低标准是5000元。如果同样事却区分不同,容易混乱,标准不确定。

类推解释是禁止的,法考内容以司法解释也是对的为标准,法考是普法过程,批判等行为等进入法律高级专业水平后。

信用卡犯罪的本质在于用得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只要不是使用本人真实的信用卡都定信用卡诈骗罪。加上特殊一种,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犯罪,根据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凡是信用卡的犯罪,原则上都应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的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定盗窃罪或抢劫罪。(两例外是立法明文规定)

原因是,涉及信用卡犯罪,一般犯罪分子会实施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获取卡(方式多种多样不考虑),第二步是使用卡。第二步的使用对受害者危害性大。就相当于管钱的钥匙,真正关键在于取钱了,才是关键。所以依据使用卡的行为进行定罪。

二是保险诈骗罪。法定刑不高,最高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

要进行保险诈骗,前期一般要进行制造一些保险事故,

比如杀了被保险人,骗保案。保险诈骗罪前面都有一定的手段行为。所以前期行为所犯罪和后面保险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原因前面手段行为太恶劣。同时保险诈骗不一定非要造成保险事故。虚构保险标的也行。

保险诈骗罪的主要是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拿保险公司的钱是职务侵占或者贪污,同理,任何员工拿了自己公司的钱都是职务侵占或者贪污(国有的就是贪污)。如果公司员工和投保人、受益人联合,这样就要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为是以受益人为主,所以定保险诈骗而不是贪污共犯。一般依据主犯来定罪。

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一是逃税罪。区分两种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是真正为社会做了贡献的人。逃税第一个要达到数额,第二个要达到比例(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假如甲逃税100万,但甲本身就要交100万税,就符合两个条件,涉嫌逃税罪。那假如是王健林,这逃100万,相对应,纳税比例应该很低的,就不可能了。

扣缴义务人,就没有对社会做贡献的人(代管税时人员),就是税收代管员,例如财务人员已代收了其人员的税金,是暂为保管。相当于该税金在此进行了汇总,如果其进行了部分甚至你全部截流,那就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是初犯不罚。纳税人逃税后,只要补交税款、补交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之类事不过三。

二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虚开发票的罪数问题。偷发票的定盗窃罪,骗发票的定诈骗罪。以后行为为定罪,比如购买增值税发票又虚开的,定虚开的罪。那虚开后又出售的定出罪的罪。

发票犯罪不从源头(打击)定罪的原因是,因为第一个行为很难把握,如,一企业虚开一发票,后面出售了。如果开始就定,没法确实其到底是真开还是虚开。因为很多时候发票可以先开,再匹配经营。也可能补发交易的发票。尽管有时不一定完全能对上,但是真实经济活动。所以这种只能以结果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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