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否有效?)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能分割的(离婚后,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否有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姻财产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内容有哪些:
(1)财产属于子女。
许多合作伙伴在做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同意某些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这些财产已经达成了协议,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控制。从法律上讲,礼物没有得到履行。当然,未完成的礼物并不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并不少见,当然,它们都以无效的身份结束。
(2)房地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以一方名义约定婚前房产等房地产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的,也是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当最终发生争议时,也无法确认。
(3)谁提到离婚谁没有财产。
谁提到离婚,谁就会离开家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爱,以便任何一方都能放弃离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些协议通常被认为限制了离婚的自由,并被认为是无效的。
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被免除。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要求不想要孩子,谁想要孩子,谁承担所有的抚养费。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义务。
(2)第三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承担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各自债务的协议只有在债权人知道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3)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有些家庭生活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重要的是,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持义务。当一方生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以上列出了婚姻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婚姻财产协议的无用协议和婚姻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限制,是夫妻对婚姻财产协议的初步理解和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对约定财产的理解和定义不同,所以婚姻财产协议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无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所有财产清偿。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最高法: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跟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到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7辑民事审判信箱对此作出了回复,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婚姻家庭纠纷会涉及不动产,比如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时常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权属认定、分割等,上述纠纷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上述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理由主要是:
第一,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述纠纷的案由属于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而非第三部分“物权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第二,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具有复合性,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不仅涉及不动产,还可能涉及其他财产。比如一宗离婚案件中,可能同时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可能同时包括房屋、汽车、存款、股权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房屋也有可能包括位于不同地区的几套房屋。如果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则可能需要到不同法院提起几个诉讼,无法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所有纠纷,无法实现家事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裁判摘要】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原告:任怀兵
被告:汪玲
原告任怀兵与被告汪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任怀兵诉称,其与被告汪玲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唯一房产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某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约定归原告任怀兵所有。现由于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汪玲协助,但被告汪玲已于2018年5月8日将户口迁回原籍贵州省赫章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以上房屋归其所有。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怀兵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安徽省某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的房屋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黔0527民初1272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怀兵与被告汪玲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安徽省某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的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现原告任怀兵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汪玲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离婚后对已经约定的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小霞是一名在县城教书育人的小学老师,长得如花似玉,肤白貌美,婀娜多姿,说话是慢声细语,性情温顺,穿着打扮适时,完全是一副知性女孩的气质,给人一种不可亵渎之感。
学校有这么一位令人赏心悦目、清水出芙蓉的女孩自会引来众多的追求者,其中,有一位“出类拔萃”的人物,他就是张某,张某秉承追女孩的脸皮厚的厚黑学理念,成功获取了小霞的芳心。
作为富二代的张某,他父母是做房地产开发,经济富裕,娇生惯养,这也造就了他桀骜不驯的性格。
张某在结婚后能安分几年,可他内心始终坚信钱是万能的思想,对生活态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他与妻子小霞慢慢的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好聚好散,二人自行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对双方共同的财产一幢价格500万的商品房,一辆80万元的车,都约定归小霞所有。
拿到离婚证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反悔,认为自己一时犯傻不应该将共同财产都给小霞,现在想对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问题焦点:
离婚后,一方对财产约定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
大宝讲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恪守此原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行为准则。
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过的事和签订过的约定都应无条件遵守。
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的任何事都应有清醒的认识,也应知道所产生的后果。133加75260323
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离婚时双方都会对财产分割作好约定,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与小霞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的约定,小霞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要求更改已经生效的财产分割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已经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小霞是一名在县城教书育人的小学老师,长得如花似玉,肤白貌美,婀娜多姿,说话是慢声细语,性情温顺,穿着打扮适时,完全是一副知性女孩的气质,给人一种不可亵渎之感。
学校有这么一位令人赏心悦目、清水出芙蓉的女孩自会引来众多的追求者,其中,有一位“出类拔萃”的人物,他就是张某,张某秉承追女孩的脸皮厚的厚黑学理念,成功获取了小霞的芳心。
作为富二代的张某,他父母是做房地产开发,经济富裕,娇生惯养,这也造就了他桀骜不驯的性格。
张某在结婚后能安分几年,可他内心始终坚信钱是万能的思想,对生活态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他与妻子小霞慢慢的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好聚好散,二人自行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对双方共同的财产一幢价格500万的商品房,一辆80万元的车,都约定归小霞所有。
拿到离婚证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反悔,认为自己一时犯傻不应该将共同财产都给小霞,现在想对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问题焦点:
离婚后,一方对财产约定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
大宝讲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恪守此原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行为准则。
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过的事和签订过的约定都应无条件遵守。
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的任何事都应有清醒的认识,也应知道所产生的后果。133加75260323
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离婚时双方都会对财产分割作好约定,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与小霞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的约定,小霞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要求更改已经生效的财产分割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已经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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