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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怎么定罪(虚假诉讼罪如何立案,怎样才能认定)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5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诉讼罪怎么定罪(虚假诉讼罪如何立案,怎样才能认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虚假诉讼的立案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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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韩佳巍律师解答: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韩佳巍律师解析:

虚假诉讼罪的具体表现是:

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最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捏造事实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 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虚假诉讼在三大诉讼中都有可能出现,但要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要求是在民事诉讼中打假官司才行,如果是在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有虚假诉讼的行为,那此时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而自然人犯本罪的,可以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虚假诉讼的情节比较严重,那么可以在3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同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韩佳巍律师简介

团队拥有数名资深及专精律师,经案件上千起,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等,尤其擅长代理疑难案件,能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什么情况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解(一)

什么情况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解(一)

虚假诉讼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构成要素,从文义分析,“提起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适格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

“提起民事诉讼”将虚假诉讼的行为限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那么提起民事诉讼最为直接的字面意义就是指“民事一审的起诉”。尤其是在当前立案登记制度的司法环境下,只要原告提交了满足立案登记形式条件的诉状,司法机关都会登记立案,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法院会通过分案系统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法官一般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或者法官认为案件适用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好,这样一个案件就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进入一审开庭的审判程序。到此时,无论承办法官是否组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是开庭进行审判,都不影响该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此时司法机关已经对这起虚假诉讼案件投入了司法资源,包括审判人员的精力的投入,也包括该案进入司法程序文书文档存印等都已经占用了司法资源,由此看来,虚假诉讼行为人明显已经对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即司法秩序造成了损害。

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从文义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因为该诉讼也是为解决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有着以下特点: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看似更加接近于民事诉讼,因为其诉讼请求一般是对物质损害进行赔偿,但是该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紧密相连的,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提起的,平等民事主体一般也指的是公民、集体、单位,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的主体当然包括自然人(即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物质损害的被害人),还有就是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限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该诉讼,这是相当特别的,有点类似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这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一定公益性的,至少是受到公权力的积极保护的。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调整,其要求赔偿的诉求就决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具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还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要和该刑事案件息息相关,其要求赔偿的诉求不是盲目的漫天要价。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虚假诉讼的行为仍然是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此附带程序的启动,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关的证据和事实,只要行为人捏造了相关证据或者以虚假事实提起该诉讼,就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假官司刑不刑?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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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虚假诉讼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那么什么是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呢?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虚假诉讼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其实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打假官司”,指的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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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官司刑不刑?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虚假诉讼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那么什么是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呢?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虚假诉讼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其实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打假官司”,指的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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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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