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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未放一起算不算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未放一起算不算共同财产)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2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未放一起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未放一起算不算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想隐瞒共同财产?门儿都没有

2023年,我省各地法院纷纷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一时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有人认为,申报可以降低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有利于保障配偶方的财产权益。也有人认为,申报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作用,无法发挥保障弱势方的效用。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这项制度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及婚姻财产关系会有哪些影响呢?4月13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就是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向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的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告知书。

例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经院审委会审议通过,自3月15日起在太原全市法院实施。申报告知书要求当事人申报夫妻全部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目前,全省各地法院要求当事人填写的财产申报的格式与内容略有不同,但所要求申报的财产范围大致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适用。

为何各地法院都在今年推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正式推行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密不可分。2023年开始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项法律规定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今年全省各地法院纷纷首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的原因。

严格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其实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18年,最高院就曾提出“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该《意见》还列出了,对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当事人的相关惩戒措施。国内部分法院基于上述规定,曾推行过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的审判尝试。不过,这仅系部分法院的有益尝试,并未在全国层面全面普及或强制推行。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这项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这项制度或将与《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相衔接,成为我国法院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增强配偶方财产权利保障的新的尝试。

遗漏、逾期申报或不申报有啥后果?

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申报、遗漏申报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均构成不如实申报。一方不如实申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各地法院的规定基本一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渠道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是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双方完成首轮申报后,对另一方的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补充申报,说明理由并附上财产线索。对于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同时,还强调,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法院处理的财产,不得以不要求处理某项财产为由不予申报。案件中所处理财产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财产的状况予以确定。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实习生 王琪

(责编:温文)

中银原创|高金霞:这,竟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A、B系夫妻关系

(1)A婚前出资购买车辆,婚后登记在B名下;

(2)婚后AB签订协议,仅约定在B婚前全款购买甲房产AB共同共有,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公证);

(3)A婚前按揭购买乙房屋,AB婚后共同还贷;

(4)AB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丙房屋,并未约定该房屋归谁所有;

(5)B婚后退役,并取得自主择业费XX元、伤残补助金和医疗生活补助费YY 元;

(6)婚后B为A购买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钻石戒指一个。

财产权属解析:

(1)【车辆归属】车辆归A所有

需要根据购车出资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出资购买并完成交付时便取得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即使婚后登记在B的名下,B也不因登记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所有权人赠与、买卖等行为发生车辆所有权变动。

(2)【甲房产的归属】AB共同共有

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这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B赠与A婚前甲房产一半,并办理了物权登记(或者公证),赠与行为已经完成,A对甲房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拓展1】根据现行《民法典》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视为一方将财产赠与对方或者共有,根据《民法典》658条赠与撤销权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32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故不动产物权处分有约定时,不论是婚内所得还是婚前的财产,律师建议做好物权变更登记或者对财产书面约定进行公证,防止因未办理物权公示或者公证被撤销赠与,避免婚内财产约定成为一张废纸。

【拓展2】若AB未签协议约定共有甲房产,该房产B婚前全款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该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形式变化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变更,《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B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取得房产证,仍然是B的个人财产。

(3)【乙房产的归属】按揭房产在性质上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而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AB婚后还贷的款项和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价值属于AB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式: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额/总价款)*离婚时乙房屋的价值】,AB离婚时对该房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认定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需要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补偿。

(4)【丙房产的归属】AB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1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如果是婚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时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当然,如果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自主择业费、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收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伤残补助金和医疗生活补助费YY 元属于B个人财产,自主择业费中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XX/(上一年度人均寿命-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剩余部分属于B个人财产。

(6)【珠宝首饰归属】A个人所有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珠宝首饰一般归一方专有的生活消费物品,故应认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拓展】如果婚前购买交付对方,这些珠宝首饰归谁所有呢?

情况一: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登记,也未同居,这些珠宝首饰视为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未结婚视为条件未成就,珠宝首饰归购买人所有;

情况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赠与珠宝首饰所附条件已经生效,不能撤销,珠宝首饰归对方所有。

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之前,笔者已经分析过, 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有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房子这种高价值资产的特殊性,导致了出资情况的千差万别,在不同的出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一、双方个人出资。

1、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根据上述原则,该种情况显然属于该方婚前取得的资产,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系按揭购买,婚后有共同还款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剩余贷款也应由该方继续偿还。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出资方应对另一方共同还款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或者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双方未能结婚的,应予以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民法典、司法解释未做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院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就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笔者认为,上述地方性规定,较为合理。

3、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购买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产价值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比例分割。当然如果有按揭的情况,首付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按揭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二、父母出资。

(一)父母出资全额购房或者支付首付的。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但需要判定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还是对一方的赠予,如果是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对一方的赠予,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予一方的,视为对该方的个人赠予)。

婚前出资的比较好理解了,关键就是结婚后的出资如何理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算作借款的,那么就按照借款处理。即使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也是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才可以适用,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一方。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简单来说,对于上述父母出资问题,如无特别约定婚前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属于对双方的赠予。

(二)父母代为支付按揭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实情况中父母为子女代为还贷的现象屡见不鲜,父母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予?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婚后父母的还贷行为,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有法院认为父母在婚前、婚后持续还贷并将贷款还清的行为,是替子女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行为,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始终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民事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仅做粗浅探讨,供大家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科学婚恋指南#

之前,笔者已经分析过, 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有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房子这种高价值资产的特殊性,导致了出资情况的千差万别,在不同的出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一、双方个人出资。

1、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根据上述原则,该种情况显然属于该方婚前取得的资产,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系按揭购买,婚后有共同还款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剩余贷款也应由该方继续偿还。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出资方应对另一方共同还款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或者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双方未能结婚的,应予以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民法典、司法解释未做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院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就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笔者认为,上述地方性规定,较为合理。

3、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购买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产价值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比例分割。当然如果有按揭的情况,首付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按揭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二、父母出资。

(一)父母出资全额购房或者支付首付的。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但需要判定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还是对一方的赠予,如果是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对一方的赠予,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予一方的,视为对该方的个人赠予)。

婚前出资的比较好理解了,关键就是结婚后的出资如何理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算作借款的,那么就按照借款处理。即使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也是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才可以适用,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一方。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简单来说,对于上述父母出资问题,如无特别约定婚前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属于对双方的赠予。

(二)父母代为支付按揭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实情况中父母为子女代为还贷的现象屡见不鲜,父母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予?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婚后父母的还贷行为,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有法院认为父母在婚前、婚后持续还贷并将贷款还清的行为,是替子女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行为,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始终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民事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仅做粗浅探讨,供大家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科学婚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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