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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2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继承算吗(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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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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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行中说法——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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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赵建辉

婚后取得的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长期以来,大家都有一个朴素的财产观念,认为婚后所取得的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律意义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结果却经常令人意想不到,很多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却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列举10种情形:

一、婚后一方用其婚前存款全款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本质并不因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有所变化;个人财产从存款变成房子、车辆、股票、基金、股权等等,只是外在形式上的转换,并不会影响个人财产的本质。

律师注:财产所有者需事先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前个人所有,避免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婚后购入的房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二、婚后共同财产全款购房,双方协议约定所购房产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因此,婚后共同财产全款所购买的房屋,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婚后一方受赠取得的房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产(大多数情况是父母赠与子女),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赠与房产只赠与一方所有,与配偶无关,则该赠与房产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房产单独赠与一方个人、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该房产是赠与给受赠人及其配偶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赠与合同的关键条款。

四、婚后一方继承取得的房产,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方的亲属过世,逝者生前留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一方继承,且明确表示该房产与继承人配偶无关,此时该房产为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遗嘱中未明确表示“遗产只归继承人单独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遗产系继承人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遗嘱的内容表述。

五、婚后一方用婚内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假如一方将前述第三项获赠的房产卖出,取得的售房款依旧是个人财产,再使用该笔售房款购入其他房产,则新购入房产依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新购入财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婚内个人财产的范畴很广,比如婚内通过受赠和继承而取得的明确与配偶无关的现金、财物、不动产;另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产生的收益与孳息,也算婚内个人财产,常见的如房屋租金、股权投资收益、保险收益、信托收益等。

律师注:如果婚前财产的收益中包含了婚后的劳动成果,则该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建议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管的方式,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

六、夫妻实施财产独立制,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财产独立制度,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通过劳动所得、投资收益、赠与、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投资股权、其他全部财物等。实施财产独立制度的夫妻,一方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与前述第二项对于单个财物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同,本项约定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及负债的约定,适用于经济水平势均力敌的夫妻。

律师注:该项约定涉及双方现有的、未来将可能会有的所有的财产及债务,需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严谨的约定。且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方。

七、民法典实施之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声明购房款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房产默认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因拆迁而获得安置房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无论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名下,其本质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认定财产归属,不排除少部分情况下会以常住人口计算拆迁补偿金额,这时需明确补偿财产的份额和比例,通常仍会将绝大部分补偿所得认定为拆迁房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九、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明确表示赠与

这种情况下视为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此时房产既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子女所有的财产。

律师注:并非所有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是只存在赠与这一种情形。如果夫妻确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完善赠与手续,通过书面形式将赠与行为确定下来。

十、婚后为他人代持房产,该房产与夫妻双方均无关系

婚后一方名下登记了房产,但该房产并非一方或双方财产所购,而是第三方借用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购房资金也来自于第三方,此时房产归属第三方所有(不考虑房产代持无效的情形),代持房产的所有权不归夫妻双方所有。

律师注:房产代持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采取房产代持手段购房的情形,目前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尽量不要采取代持手段。如果必须进行房产代持,应事先准备好代持协议、相关人员承诺书等全套文件,避免日后在房产归属上纠缠不清。

结语:认定房产的归属,需要核实购房背景、取得房产的途径、资金

长期以来,大家都有一个朴素的财产观念,认为婚后所取得的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律意义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结果却经常令人意想不到,很多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却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列举10种情形:

一、婚后一方用其婚前存款全款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本质并不因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有所变化;个人财产从存款变成房子、车辆、股票、基金、股权等等,只是外在形式上的转换,并不会影响个人财产的本质。

律师注:财产所有者需事先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前个人所有,避免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婚后购入的房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二、婚后共同财产全款购房,双方协议约定所购房产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因此,婚后共同财产全款所购买的房屋,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婚后一方受赠取得的房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产(大多数情况是父母赠与子女),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赠与房产只赠与一方所有,与配偶无关,则该赠与房产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房产单独赠与一方个人、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该房产是赠与给受赠人及其配偶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赠与合同的关键条款。

四、婚后一方继承取得的房产,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方的亲属过世,逝者生前留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一方继承,且明确表示该房产与继承人配偶无关,此时该房产为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遗嘱中未明确表示“遗产只归继承人单独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遗产系继承人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遗嘱的内容表述。

五、婚后一方用婚内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假如一方将前述第三项获赠的房产卖出,取得的售房款依旧是个人财产,再使用该笔售房款购入其他房产,则新购入房产依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新购入财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婚内个人财产的范畴很广,比如婚内通过受赠和继承而取得的明确与配偶无关的现金、财物、不动产;另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产生的收益与孳息,也算婚内个人财产,常见的如房屋租金、股权投资收益、保险收益、信托收益等。

律师注:如果婚前财产的收益中包含了婚后的劳动成果,则该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建议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管的方式,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

六、夫妻实施财产独立制,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财产独立制度,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通过劳动所得、投资收益、赠与、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投资股权、其他全部财物等。实施财产独立制度的夫妻,一方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与前述第二项对于单个财物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同,本项约定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及负债的约定,适用于经济水平势均力敌的夫妻。

律师注:该项约定涉及双方现有的、未来将可能会有的所有的财产及债务,需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严谨的约定。且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方。

七、民法典实施之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声明购房款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房产默认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因拆迁而获得安置房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无论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名下,其本质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认定财产归属,不排除少部分情况下会以常住人口计算拆迁补偿金额,这时需明确补偿财产的份额和比例,通常仍会将绝大部分补偿所得认定为拆迁房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九、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明确表示赠与

这种情况下视为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此时房产既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子女所有的财产。

律师注:并非所有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是只存在赠与这一种情形。如果夫妻确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完善赠与手续,通过书面形式将赠与行为确定下来。

十、婚后为他人代持房产,该房产与夫妻双方均无关系

婚后一方名下登记了房产,但该房产并非一方或双方财产所购,而是第三方借用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购房资金也来自于第三方,此时房产归属第三方所有(不考虑房产代持无效的情形),代持房产的所有权不归夫妻双方所有。

律师注:房产代持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采取房产代持手段购房的情形,目前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尽量不要采取代持手段。如果必须进行房产代持,应事先准备好代持协议、相关人员承诺书等全套文件,避免日后在房产归属上纠缠不清。

结语:认定房产的归属,需要核实购房背景、取得房产的途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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