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夫妻共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3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共有属于夫妻吗?(夫妻共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科普】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们婚姻家庭类的司法案件中,经常会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巨大的争议。

虽说法律已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依然会有许多争议点。

尤其当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经常会要求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要求分割一定数额的股权。

那么股权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探讨一下。

一案例展示:离婚诉讼,妻子主张分割一半股权

孙女士与张先生于2006年结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3月,因为双方长期感情不和,孙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其本人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

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曾经获得过甲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18.30%,认缴出资额为89万元,而另一家乙公司则是甲公司的大股东,占股81.7%。

2019年2月,张先生和大股东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考虑到张先生实缴只有5万,因此《协议》约定张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价值89万元的甲公司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

本案中,孙女士认为张先生持有的股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张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的价格转向他人转让自己的股份,很显然就是有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女士在起诉的诉求中,主张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并且主张自己作为配偶有权力分得一半的股份。

那么张先生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孙女士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二、夫妻并没有共同拥有股权

可能很多人的想法会和本案中孙女士一样,认为股权和其他动产、不同产一样,可以依照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分,分割,但是,这种想法其实并不准确。

(一)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同时也是人身权

首先,股权的性质就和财产权有本质区别。股权具有人合性,其存在与股东身份紧密挂钩,也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可以从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或者管理并参与公司经营事务的权利。

具体来说包含了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任命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对股权的处置自然也就不能单纯的将其看错财产进行转让,分割等。因此,本案中孙女士要求分割股权的主张,法院并没有支持。

(二)股权的设立、转让须符合公司规定

除了股权的性质与财产权不同以外,由于股权设立、行使、利用、变更的权利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公司章程的规范,因此股权不能被单纯的视作股东个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整个公司的权利。

股东在股权转让、变更或者要求公司进行分红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定来进行,股东本人没有绝对的自由处分权。

所以,股东的股权也要在公司章程规定内行使。因此,本案中,如果孙女士想要取得公司相应的股权,则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正常的法律流程来取得股权,而不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来分得股权。

三、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财产权

既然股权具有人合性,同时又不能随意变更,那是否意味着丈夫婚内持有的股权和妻子完全没有关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虽然配偶不能因为夫妻关系而共有股东的股权,但是股权所产生的的收益与股权不同,其性质是纯粹的财产权。

而且,《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投资、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是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其持有股权的而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本案中孙女士并不是主张分的股权,而是就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投资活动中取得的分红,投资收益进行主张,那么完全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股权的情况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对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的异同有了大致的了解。

不过,如果有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一个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出资从而取得股权,但是由于到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各种奖金、其他投资收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一种情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很有可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来取得股权的,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也不能共同拥有股权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依然要回到股权的性质。正如前文所述哦,股权同时具有财产性和人合性,因此股权的取得必须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必要的流程登记取得。

因此,即便出资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也并非夫妻二人共有。

但是,虽然股权不属于夫妻共有,但是股权的价值是夫妻共有的。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并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可以就该股权产生的经济收益。

譬如分红或者股权转让款等提出主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能就股权本身要求共有或分割。

在当今社会,股权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重要的资产构成部分,但是由于股权的性质并非纯粹的财产权,相较于一般的动产、不动产问题,股权的分割变更问题会更复杂。

股权具备人合性,其本身的性质同时也包含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法律法规来说,股权的变更也必须像办理机关申请搬离并变更登记,在实践中有很多登记机关会要求变更必须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办理。

因此,股权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股东的另一方配偶只能就股权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主张相应的权利。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务研究

一直以来,大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印象都停留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分割,这是基于维护婚姻稳定性的立法考虑。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不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需求:如双方对是否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另一方又存在隐藏、变卖等严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及时主张分割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或在婚姻中,一方存在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大额举债等情况,此时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考虑子女抚养等因素而选择不离婚,但放任对方行为势必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更甚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持不同意见,但在一方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的极端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不突破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得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而予以自由处分的权利。

鉴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较离婚时、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而言实属例外,司法实践中案例相对较少,故笔者将结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与大家探讨相关问题。

法律规定

【失效】《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适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现行有效】《民法典》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问题一

除1066规定的两种情形,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

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应选择什么案由立案?

答:在《民法典》施行前,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专门的案由,依据婚适三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除案外人执行异议类案件外[1]),多以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可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作为案由申请立案。

问题三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1066条第1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答: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为关键词,并筛选广东、上海、北京地区检索,法院认定下列情形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情形1 隐瞒征地补偿信息,擅自签署征地补偿协议

罗某等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022)粤01民终2639号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与被告罗某某系再婚夫妻。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系罗某某子女,郑某是罗某甲妻子,罗某丁、罗某戊系罗某甲与郑某的子女。

2020年8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甲方)与罗某甲(乙方)等签订《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9月14日,薛某以罗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向宁西街道办信访,后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摘要

“涉案房屋,是薛某与罗某某结婚后建筑的房屋,罗某某因该房屋征收的补偿份额属于薛某与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规定,现罗某某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薛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情形2 一方起诉离婚前后进行的明显有悖于其交易习惯的大额支出、转账

白某与张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2)京0105民初61095号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曾于2020年11月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白某主张被告张某存在隐藏、转移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据此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摘要

“张某于2020年11月提起离婚诉讼,相较于此前平稳、规律且标准的转账及取现,同期,张某于2020年11月15日向个人信用卡账户转账20万元、于2020年11月中下旬分三次向个人支付宝账户转账15万元、于2020年8月取现20万元、于2020年9月取现5万元、于2020年10月取现20万元、于2020年10月、11月分别向郭珊珊转账合计59900元,上述交易操作金额明显不同于此前交易习惯。张某虽予解释说明,但未就其所述去向予以举证。且双方离婚争议期间,面临财产分割及处分,更应审慎合理处置共有财产,避免挥霍有损共有财产的行为。鉴于上述款项发生于离婚诉讼同期,且金额过高,明显有悖家庭消费习惯,白某主张分割理由正当,本院酌情判处张某给付白某折价款42万元。”

情形3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贷款

潘某丽、叶某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2022)粤0103民初13288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购得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房房屋一套,该房产权登记信息为: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产权人:叶某明;建筑面积:96.0049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不动产使用期限(起止)1996年8月6日-2066年8月5日;占有部分:全部;共有部分:单独所有;所有权取得方式:购买。

被告于2020年6月9日未经得原告同意,以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抵押方式,对诉争房以人民币200万元作抵押贷款。

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向金融机构办理巨额借贷,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因此,原告诉请分割诉争房屋,要求对其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情形4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卖房产并隐匿卖房款

汪计平与张文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1)京0117民初7053号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为再婚。被告张某于婚内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为小产权房,没有房屋权属证书。2020年11月19日,被告张某在未告知原告汪某某的情况下便将涉案房屋卖给了案外人王某某,案外人王某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82万元。

法院裁判摘要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数额巨大,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偿还的共同债务的存在及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汪某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参照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支持汪某某多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家园×号楼×单元×房屋售房款82万元由汪某某分得50万元,由张某分得32万元。

以【婚适三第4条】作为关键词,筛选广东、上海、北京地区检索[2],法院认定下列情形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3]:

情形1 一方擅自变更拆迁款收款账户收取款项

谢惠芳与罗甘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9)粤0304民初49953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被告婚内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为产权人,占100%份额。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案涉房屋因片区改造即将拆迁,但被告存在转移拆迁款的行为,故其有权请求分割案涉房屋的产权。

法院裁判摘要

被告将拆迁款收款账户由原告与被告各自的收款账户变更为其一人的账户,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对该变更行为知情且同意。目前,深圳市福田福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两笔拆迁签约奖励款支付至被告个人账户,考虑到原、被告处于多年分居的状态,上述款项大概率无法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请求分割涉案房屋50%的产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情形2 一方擅自将拆迁款赠与他人

李某等与刘恩芹共有纠纷二审民事案

(2021)京03民终9807号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恩芹系夫妻关系,王丛燕系王某与前妻之女。王某将涉案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私自赠与王丛燕。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摘要

王某在未征得刘恩芹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以及与刘恩芹夫妻共有的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赠与给王丛燕,考虑到王某与王丛燕系父女关系,且王丛燕是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办理的拆迁相应事宜,对刘恩芹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享有相应利益亦属明知,故王丛燕取得相应款项非善意,王某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赠与应为无效。虽王某、王丛燕、李某称王丛燕回转给王某105万元,但同时又表示王某已经花费了绝大部分,故综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具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刘恩芹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情形3 婚内分居期间,一方进行夫妻共同生活外的大额消费,另一方存在严重生活困难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李某与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9)京0111民初9084号

基本案情

李某和刘某1系夫妻关系,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取得售房款68万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法院裁判摘要

刘某1持有和保管的售房款68万元系刘某1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经于2017年8月分居至今。刘某1在有退休收入的情况下,自述自2016年9月得到售房款起至今,经各种花费售房款仅剩30余万元,其花费情况远超正常消费水平,且刘某1亦未能证实消费款项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某1对其花费款项情况,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本院难以排除刘某1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李某现已入住××养老院,其收入水平难以维持生活现状,具有现实的生活困难情况,李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情形4 一方擅自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

王振娟与雷奇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1)京0106民初5043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单方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女,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6号房屋通过赠与方式过户至其女雷红恩、雷敬名下,原告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306号房屋。

情形5 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共同财产被查封

包某与闫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0)京0106民初136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包某与被告闫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被告经法院调解书确定为案外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摘要

案涉房屋系闫某婚前购买,应归闫某所有;包某与闫某登记结婚后,该房屋贷款视为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现案涉房屋已经增值,已还贷款本金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价值,属于包某与闫某的共同财产。闫某未经包某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案涉房屋被查封,包某有权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析出属于自己的财产。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1066条第1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相应处分行为为一方自行做出,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一方赠与、买卖等)

2. 相应处分行为发生在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期间(分居、准备提起离婚诉讼等),且明显不符合既往消费习惯

3. 隐匿财产的意图非常明显,如变更收取拆迁款账户、私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

在同类型案件办理中,可考虑着重对上述情形进行证明,结合具体案情,组织证据、形成证据链。司法实践中,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较离婚时、离婚后分割仍属“例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审核尺度也较严,在证据稍显薄弱的情况下均予以驳回。

问题四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参考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民法典1087条的规定,应以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为原则,最高法在婚适三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婚内分割可以参照适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但笔者认为此意见无异于有悖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文义。且,从立法目的来看,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并不是立法所鼓励与提倡的,而仅作为一种权益严重受损的极端情况下的救济途径。共有物进行分割后,对共有的基础无疑将产生极负面的影响,在能够选择的情况下,仍应优先选取离婚与分割共举的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婚内分割参照共有物分割的相关规定更为适当。

问题五

对1066条第1款与1092条[4]应如何理解?

答:1066条第1款与1092条的规定,乍看之下很容易产生混淆,但细究起来,会发现从限制适用条件到法律后果,二者都存在区别。

首先,1066条第1款严格适用于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而1092条则适用于离婚时或离婚后。能否在婚内分割时参照1092条,请求对隐藏、转移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规制,目前尚无定论。虽最高院在婚适三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婚内分割可以参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但从文义解释来看,1092条应严格限定为离婚时和离婚后适用,且即便适用1092条,对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后果并不必然为少分或不分。

其次,二者的法律后果:1066条第1款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得以在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当事人获得的是婚内分割财产的请求权。而1092条的直接后果为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此时当事人获得的是主张对另一方分割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请求权。二者显然是不同的。

在现实生活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先于提出离婚,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笔者办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当事人对家庭财产状况一无所知、因而陷入被动局面的情况。在家庭中,无论分工如何,切不可做甩手掌柜,对家庭财产情况一定要心中有数,一旦发现异常,应拿出魄力立即采取行动维权。然而,离婚并非简单的决定,若碍于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及感情因素等各方面难以下定决心,可以考虑先就财产权益进行维权、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之诉。“析产不分家”,有时候也许财产问题解决了,感情问题也迎刃而解。

但结合目前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审判实践,裁判者对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认定相对较严,当事人必须就符合婚内请求分割的情形进行充分的举证,必要时可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否则,即便提起婚内分割的请求,亦极易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

[1] 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类案件多为排除债权人执行,在本文中暂不予探讨。

[2] 此处亦排除执行异议类案件

[3] 与第一部分检索案例存在类似情形者未列入

[4] 民法典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天价分手费”中探析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4月4日,360创始人周鸿祎与其妻子胡欢正式宣告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周鸿祎拟将直接持有的公司约4.47亿股的股份分割至胡欢名下,以3604月4日收盘价20.08/股计算,此次分割的股份市值达到将近90亿元。

90亿的天价分手费距离我们普通人太过遥远,但不少人对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还是会感到好奇:离婚时,夫妻一方所拥有的的股份、股权如何分割呢?

最基本的是我们要判断股权是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股权属于单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就归个人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要按夫妻共同财产来依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单方名义进行的对外投资,所产生的的收益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综上所述,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要多方面考虑,因为股权分割不像其他的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直接分割,而是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权益,更有可能因为市场变动而影响股份价值,从而影响最终的财产分配,因此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

4月4日,360创始人周鸿祎与其妻子胡欢正式宣告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周鸿祎拟将直接持有的公司约4.47亿股的股份分割至胡欢名下,以3604月4日收盘价20.08/股计算,此次分割的股份市值达到将近90亿元。

90亿的天价分手费距离我们普通人太过遥远,但不少人对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还是会感到好奇:离婚时,夫妻一方所拥有的的股份、股权如何分割呢?

最基本的是我们要判断股权是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股权属于单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就归个人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要按夫妻共同财产来依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单方名义进行的对外投资,所产生的的收益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综上所述,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要多方面考虑,因为股权分割不像其他的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直接分割,而是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权益,更有可能因为市场变动而影响股份价值,从而影响最终的财产分配,因此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

婚后继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

房子赠与,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婚后赠与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后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的车算共同财产吗)

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

法律问题免费咨询,老师微信Huhusfsf (点击复制微信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448348.html

“夫妻共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的相关文章

借钱不还官司打败借款人的方法(最有效的诉讼策略)

借钱不还官司打败借款人的方法(最有效的诉讼策略)

一、关于借钱不还的官司如何打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2、根据&q...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专利纠纷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常有的事,专利纠纷是指因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专利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网友咨询: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律师解答: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以下三种:第一、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第二、行政裁...

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况有什么

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况有什么

一、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况有什么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

什么情况下公司业务合同认定为垄断协议?

什么情况下公司业务合同认定为垄断协议?

我们有时会在新闻中听说到一些类似于经济垄断、行业垄断之类的词,听起来就感觉不是什么好事,这种行为也确实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那么,您是否了解这些相应的垄断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网友咨询:什么情况下公司业务合同认定为垄断协议?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凌云峰律师解答: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

哪个银行办社保卡最快(办理速度最快的银行是哪个)

哪个银行办社保卡最快(办理速度最快的银行是哪个)

哪个银行办社保卡最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保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保卡的办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能够方便我们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使用,还可以记录我们的社保缴费情况,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然而,很多人对于如何办理社保卡还存在一定的困惑,尤其是对于哪个银行办理...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一、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效力的,只要离婚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财产协议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都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财产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