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返水,导致楼下漏水受损,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宝丰县人民法院 王晓芬
共用下水管道虽位于业主室内,但基于其业主共有属性,仍属物业公司管理维修的范围,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定期检修,以保障业主的合法使用权益。
住在1楼的老于家里
出现漏水情况
阳台及卧室房顶、木地板
墙面四周等财物因浸水受损
经排查发现
原来系2楼的老王家
阳台共用下水管道堵塞
出现返水导致
然而
在漏水情况发生期间
老王家中实用水量为零
两方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
老于将老王和物业公司
诉至宝丰县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
经评估
老于房屋
因漏水导致的屋内财产损失
为4121.64元
人民法院: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老于遭受的财产损失系由位于被告王某室内阳台上的共用管道出现堵塞返水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义务人,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但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涉案共用管道未尽到定期检修、管理维护等义务,造成业主共用管道堵塞,致使老王所在楼层阳台共用管道大量返水、积水下渗,最终导致于某的财产受损,其存在过错,应当对老于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该共用管道位于老王室内阳台,但老王阳台管道无人为损坏因素,且老王在漏水发生期间未在家中用水排水,故老王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不存在过错。原告老于的财产损失应由某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判决作出后
原告老于、被告老王、物业公司
均服判息诉
某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
已赔偿到位
来源 天平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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