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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 “野泳”溺亡,谁担责?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7)普法百科26

面对“野泳”切勿侥幸。 田芳昕作

民法典解读 “野泳”溺亡,谁担责?

核心提示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伴活动,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及受托人监管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职责义务。

暑期即将到来,涉水、玩水、游泳成为不少青少年的消遣方式。但与此同时,频发的溺水事故也牵动无数家长的敏感神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5月1日,广西一家长带4个孩子去水库边摸螺蛳,其中2名小孩不慎落水,家长在救人过程中也不慎落水,最终3人不幸溺亡;

5月3日,湖南一名12岁的男孩和朋友们到江边玩水,不料掉入江中,被漩涡吞噬;

5月21日,重庆一名8岁男孩因玩水不小心被激流冲至河沟下游的大洞内,不幸溺亡。

……

鲜活的生命被永远定格,给当事人家庭带来难以磨灭的伤痛,也为公众敲响警钟。分析以上溺水事故,我们看到大多数悲剧发生在野外河流、水库等区域。这些区域通常水底情况复杂,存在泥沼、暗涌、漩涡等诸多不可预测因素,且因属于非面向社会公众休闲活动的场所,加之受交通等客观条件影响,一般没有完善的救援保障设施及机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那么,当“野泳”溺亡事件发生后,事故相关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如果有多个责任人,又该如何分配责任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2年6月,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张(化名)与两名同学到家附近的河边戏水时,不幸溺水身亡。小张父母遂将某区水务局及在附近进行河道治理施工的某铁公司及某建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张在事发时为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下河戏水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教育和保护义务;水务局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维护,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事发区域并不属于某建公司及某铁公司施工范围,其施工行为并未增大事发区域的危险性,遂驳回了小张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19年7月31日,朱某与万某(未成年人)相约到某水库游泳,但朱某因接听电话暂未下水,万某先行下水游泳。朱某接完电话后发现万某失踪,4个小时后,万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万某父母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监管的万某,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职责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万某的父母在一定程度上也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朱某承担原告损失约8万元。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楠

“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的‘万金油’,对于野外游泳溺亡的责任分配,需要具体分析。”张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义务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内,不能无限扩大。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41号指导性案例中,二审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合理范围”是指在满足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前提下,应考虑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同类型场所或者同类型经营者应当达到的通常安全保障程度,是否达到一个理性的、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回归到野外游泳上来说,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水库等区域,不属于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原则上也不允许公众在该类区域进行游玩、钓鱼、游泳等休闲行为。因此,对于水利部门等相关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在于对河流水资源的利用保护以及河道的日常整治维护等,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河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综上,类似案例一的情况,受害方应自负风险,不能苛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张楠指出,对于未成年人游泳溺亡责任的承担,家长是第一责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在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应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动。因此,作为家长,应树牢安全意识,在尽到监护职责的同时要教育孩子树立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避免悲剧发生。如果疏于监管和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子女受到人身伤害,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在结伴游泳的情况中,同行的未成年人之间通常不对彼此承担救助义务。但是,对于组织未成年人一起参加危险行为的成年人而言,对脱离监护人及受托人监管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职责义务,如果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防范义务,或者没有对陷入危险状况下的未成年人积极采取保护、救助措施,要依法对他人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只是一种救济手段,并不能让凋落的生命之花重生,杜绝溺水悲剧的发生重点在于‘防’。”法官提醒,防溺水应成为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更应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安全课题。相关水域的管理方应强化安全保障职责,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根据具体情况建造栏杆和围网等保护设施、加强日常巡护等;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则应增强监护人的法律职责及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严禁未成年人参与危险的野外游泳活动,同时要提醒未成年人不要贸然盲目施救。(来源:陕西日报 陶玉琼 陈海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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