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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公证后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办(可以公证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吗)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5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房产公证后还属于吗怎么办(可以公证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买房父母出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人,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到底算不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今年轻人结婚肯定是少不了家里的支持,父母除了会出钱办婚礼外,还有可能给子女买车买房。由于车辆和房产的价值都很大,于是在结婚之前买还是结婚之后买也就是有讲究的了,一般情况下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往往就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男子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一半!公证员:视为共同财产!

男子在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一半!

浙江宁波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度过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两人正式分道扬镳。

后来前妻偶然得知,男子名下竟然还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一查发现是男子在离婚冷静期内悄悄买下的,怀疑前夫是故意转移婚内财产,所以要求分割房产。

男子对此却表示不满,认为这个房子是用自己的积蓄和借款购买的,和前妻没有关系,对方不应该干涉自己的财产。

于是两人闹到了公证处。公证员表示,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仍属于夫妻关系,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男子在此期间新买的房子,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有权分一半。

看到这,有网友表示:这确实不冤,只是财产转移被发现了而已。

其实这也提醒了大家,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也不能私自处置财产,必要时可以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并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大家也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要有个清楚的认知。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①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都是新颁布的《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前者意味着婚后任一方利用空闲时间的劳务付出所获得的报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则既包括了婚后投资的收益,还包含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投资收益。

而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男士的剃须刀、牙刷等,女士的化妆品、贴身衣物等;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归属一方的财产。

所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也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视情况而定。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下方留言。

法律小知识: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如何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也变得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的离婚率整体却呈现出上升趋势,这是因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是时代在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并且现如今的社会是一个十分看重利益的社会,许多人在涉及到有关自己金钱利益的时候,往往看的比感情还要重要的多。

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人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也在进一步提升。今天,我们就来通过具体的案例谈一谈夫妻两个人的婚前存款,如何避免成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一、李先生与张女士的矛盾1.李先生夫妻的矛盾

李先生在离婚多年以后,觉得自己十分地幸运,遇到了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张小姐。两个人相识不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在2010年进行登记结婚。

在结婚之前李先生有一套别墅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张小姐虽然在北京努力打拼,但想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还是有点困难。

为了表达自己想与张小姐结婚的诚意,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两个人之间毕竟有着二十多岁的年龄差距,结婚之后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两个人因为年龄的鸿沟而发生矛盾、冲突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夫妻之间的官司

张小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且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的那样,将别墅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

李先生虽然同意离婚的决定,但是他认为,当初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是以和张小姐结婚为前提的。在两个人结婚之后,房屋产权也没有进行实际变更,现在不愿意按照协议上约定的那样履行过户手续。

对于此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谁所有,但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任意撤销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可以不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看到这里或许有些人很纳闷,李先生不是把房产赠予张女士了吗?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二、法律对婚姻的解读

情况是这么一个情况,但问题就在于这样一种“赠予”出现了中断,根据我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上述案件当中,李先生诚意满满的在结婚时向张小姐承诺,将自己的大别墅送给心爱的她。

可是在协议达成之后,他们却没有进行过户,更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李先生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说的天花乱坠,口头上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但若是不落实到法律条文上一切都是空话。

法律所看重的是证据和真实的条文,而不是口头承诺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文,也正因为此,张小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这也就证明了那句话,不要听对方怎么说,而要看对方怎么做,落到实际上的才是现实。

三、婚前财产公证十分有必要1.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李先生和张小姐从昔日恩爱到闹上法庭,不禁让人唏嘘,但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一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当中有关婚姻财产的纠纷数不胜数,多少夫妻因为金钱利益感情破裂,甚至从枕边人变成了仇人。

可能有人会疑惑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两个人为了共同生活在一起而结婚,一起期待着未来的美好生活,但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未免分的过于清楚。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谁都无法保证未来的日子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一旦两个人感情破裂,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非常有必要。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在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

那么,如何避免自己的婚前财产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呢?首先就是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白纸黑字地证明财产所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显的界限。

如此一来,二人的婚前财产划分的较为清晰明了,不会有协商不清楚的地方,以免日后产生较大的争议。这样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通过法律的形式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合理保障。

其次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无论哪一方想在婚姻里更好地掌握自己的财富,均可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夫妻间的财产权属问题作出约定。

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这样会伤感情,毕竟两个人都决定结婚了,还分的这么清楚,过于斤斤计较。然而在财产的处理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以后有纠缠不清的境地。

有时候这样反而会让两个人的感情更加的纯粹,双方都不会算计对方的财产,更不会因为对方的财产而结婚,使得婚姻和家庭更为和谐。

2.如何保障夫妻各自的财产

还有一种方式是把大额财产登记在自己或自己父母名下,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的做法,,也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最后一种就是,采用购买保险、信托等方式管理自身数额较大的资产,因为这样更能清晰地划分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在面对涉及金钱利益等相关问题时,要尽力为自己争取,但无论如何对方都是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就算走到要分开的一步也要记着两个人彼此的感情,不要因为钱财物质而闹得不愉快。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对夫妻间财产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的财产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对大家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

总的来说,看故事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避免自己出现累死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当我们的财产安全遭到不合理的侵害时,要记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一点利益就鬼迷心窍,不择手段的想要获取对方的财产,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法律这条底线,否则很容易害人害己。

受到侵害时合理维权,但也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建设和谐而又美好的法治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婚姻法》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也变得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的离婚率整体却呈现出上升趋势,这是因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是时代在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并且现如今的社会是一个十分看重利益的社会,许多人在涉及到有关自己金钱利益的时候,往往看的比感情还要重要的多。

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人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也在进一步提升。今天,我们就来通过具体的案例谈一谈夫妻两个人的婚前存款,如何避免成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一、李先生与张女士的矛盾1.李先生夫妻的矛盾

李先生在离婚多年以后,觉得自己十分地幸运,遇到了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张小姐。两个人相识不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在2010年进行登记结婚。

在结婚之前李先生有一套别墅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张小姐虽然在北京努力打拼,但想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还是有点困难。

为了表达自己想与张小姐结婚的诚意,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两个人之间毕竟有着二十多岁的年龄差距,结婚之后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两个人因为年龄的鸿沟而发生矛盾、冲突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夫妻之间的官司

张小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且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的那样,将别墅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

李先生虽然同意离婚的决定,但是他认为,当初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是以和张小姐结婚为前提的。在两个人结婚之后,房屋产权也没有进行实际变更,现在不愿意按照协议上约定的那样履行过户手续。

对于此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谁所有,但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任意撤销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可以不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看到这里或许有些人很纳闷,李先生不是把房产赠予张女士了吗?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二、法律对婚姻的解读

情况是这么一个情况,但问题就在于这样一种“赠予”出现了中断,根据我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上述案件当中,李先生诚意满满的在结婚时向张小姐承诺,将自己的大别墅送给心爱的她。

可是在协议达成之后,他们却没有进行过户,更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李先生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说的天花乱坠,口头上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但若是不落实到法律条文上一切都是空话。

法律所看重的是证据和真实的条文,而不是口头承诺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文,也正因为此,张小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这也就证明了那句话,不要听对方怎么说,而要看对方怎么做,落到实际上的才是现实。

三、婚前财产公证十分有必要1.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李先生和张小姐从昔日恩爱到闹上法庭,不禁让人唏嘘,但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一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当中有关婚姻财产的纠纷数不胜数,多少夫妻因为金钱利益感情破裂,甚至从枕边人变成了仇人。

可能有人会疑惑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两个人为了共同生活在一起而结婚,一起期待着未来的美好生活,但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未免分的过于清楚。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谁都无法保证未来的日子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一旦两个人感情破裂,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非常有必要。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在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

那么,如何避免自己的婚前财产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呢?首先就是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白纸黑字地证明财产所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显的界限。

如此一来,二人的婚前财产划分的较为清晰明了,不会有协商不清楚的地方,以免日后产生较大的争议。这样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通过法律的形式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合理保障。

其次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无论哪一方想在婚姻里更好地掌握自己的财富,均可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夫妻间的财产权属问题作出约定。

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这样会伤感情,毕竟两个人都决定结婚了,还分的这么清楚,过于斤斤计较。然而在财产的处理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以后有纠缠不清的境地。

有时候这样反而会让两个人的感情更加的纯粹,双方都不会算计对方的财产,更不会因为对方的财产而结婚,使得婚姻和家庭更为和谐。

2.如何保障夫妻各自的财产

还有一种方式是把大额财产登记在自己或自己父母名下,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的做法,,也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最后一种就是,采用购买保险、信托等方式管理自身数额较大的资产,因为这样更能清晰地划分婚前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在面对涉及金钱利益等相关问题时,要尽力为自己争取,但无论如何对方都是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就算走到要分开的一步也要记着两个人彼此的感情,不要因为钱财物质而闹得不愉快。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对夫妻间财产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的财产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对大家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

总的来说,看故事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避免自己出现累死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当我们的财产安全遭到不合理的侵害时,要记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一点利益就鬼迷心窍,不择手段的想要获取对方的财产,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法律这条底线,否则很容易害人害己。

受到侵害时合理维权,但也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建设和谐而又美好的法治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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