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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礼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3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算是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法院怎么认定……

在我国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男方往往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给付女方彩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彩礼给付女方后,女方用该彩礼款购买家电、家具等作为陪嫁;

二、双方协商由女方直接存入银行卡或存折以陪嫁形式带回;

三、双方协商由女方用于购买家电、家具等结婚用品作为陪嫁带回;四、结婚当日女方父母以见面礼的形式给付女方。

那么,彩礼经以上几种方式处理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来看看实务中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一、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女方使用彩礼购买家电、家具等作为陪嫁,也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化,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044号

【简要案情】

2012年7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15日生育一女李一X,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4月11日,原告之父李二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存款金额为12万元,系原告以交付李二X名下银行卡的方式给付的彩礼。2012年5月1日,为购置家电该银行卡共计消费9次,累积消费金额为42490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家电、电子产品、首饰、家具问题:订立婚约后给付彩礼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原、被告已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女,故赠与行为自始生效,12万元彩礼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以彩礼款项购买家电等,仅为财产形态的转化,所有权状态不发生变化,亦属被告的个人财产。下述家电,原告均认可系以李二X卡内款项购买,为被告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继续占有该家电已无合法权源,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判。

二、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礼款,双方协商结婚时由女方将该款项以陪嫁的形式带回,此时女方的陪嫁并非传统意义上由女方父母直接出资的陪嫁,而是由男方彩礼作为实际出资金额的陪嫁,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彩礼的返还另有约定的情况,各方均应遵从该约定,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该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2913号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罗某2与刘某2于2017年离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查明,罗某2、刘某2举行婚礼前,双方协商由刘某2一方支付罗某2方彩礼60,000元,结婚时由罗某2再将该60,000元以陪嫁的形式带回,刘某2一方是将60,000元彩礼交给罗某2的父母。结婚时,罗某2带回的是母亲唐某名下金额为60,000元的存单。

【裁判主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60,000元,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系双方协商由刘某2一方支付罗某2方彩礼60,000元,结婚时由罗某2再将该60,000元以陪嫁的形式带回,对该项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彩礼的本质系一种赠与性质的给付。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附条件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列举的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定情况。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习俗请求返还彩礼应适用该条款,但在当事人对彩礼的返还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约定给付彩礼后由女方作为陪嫁带回,各方均应遵从该约定。另一方面,双方约定女方将彩礼金额作为陪嫁带回。此时女方的陪嫁亦并非传统意义上由女方父母直接出资的陪嫁,而是由男方彩礼作为实际出资金额的陪嫁,所以并非女方的个人财产。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在双方约定款项由女方作为陪嫁带回时,并未明确约定是带回给男方父母。结合男方在原离婚案件中陈述,该金额带有陪嫁的特征,本院认为,该金额作为陪嫁带回,应是用于男女双方缔结的小家庭,而并非男方父母。

三、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双方协商用该彩礼钱购置结婚用品的,购置的结婚用品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案例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97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段某与武某经段某的叔叔介绍于2012年1月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婚生子女。结婚前武某曾给过段某彩礼钱,双方曾协商用武某所给彩礼钱购置结婚用品。婚后段某用武某给的彩礼钱购买长安铃木汽车一辆(登记在段某名下)、王牌液晶42英寸彩电、海尔冰箱、双人床及衣柜。现长安铃木汽车一辆由段某占有使用,王牌液晶42英寸彩电、海尔冰箱、双人床及衣柜由武某占有使用。

【裁判主旨】

一审认为:第二,武某要求段某返还其彩礼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故不予支持。第三,段某于登记结婚后以彩礼购买长安铃木汽车,王牌液晶42英寸彩电,海尔冰箱,双人床及衣柜,上述财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其中长安铃木汽车登记于段某名下,且段某已将车辆开走,故判归段某为宜;其余财物现位于武某处,故应判归武某为宜;据武某、段某当庭陈述,长安铃木汽车购买价约7万元,其余财物购买价约1万元,上述共同财产均存在不同程度贬值,故在将长安铃木汽车判归段某的同时,酌情判决段某给付武某2.5万元。

二审认为:段某与武某结婚前武某曾给过段某彩礼钱,因双方曾协商用武某所给彩礼钱购置结婚用品,原审据此认定婚后段某用武某给的彩礼钱购买的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本案实际,亦无不当。

四、男方于婚前给付彩礼,系男方对女方父母的一种感谢方式,即便彩礼汇入女方的账户也不影响彩礼系对女方父母赠与的性质,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而婚礼当日由女方父母将该彩礼以见面礼形式给付女方的,一般视为女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案例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3300元、钻戒。双方举行婚礼当天,女方父母给付女方一本银行存折,户名为女方,内存有103300元,其中83300元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于彩礼83300元,被告提出是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则认为是原告以结婚的约定给付的,不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基于婚约关系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依传统是男方对女方父母的一种感谢方式,该彩礼虽汇入被告的账户中,但不影响彩礼系对被告父母赠与的性质,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原告提出的分割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对被告母亲于婚礼当天给付见面礼103300元,被告对此认为被告父母给付的103300元存折是被告的户名,在婚前就已存入该账户,举行婚礼当天被告母亲拿出来只是一种形式,且见面礼中的833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父母于婚礼当天给付上诉人的银行存折款项103300元的处理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当天,上诉人父母给付上诉人一本银行存折,户名为上诉人,内存有103300元。现上诉人主张该银行存折户名为上诉人,且该款项中的83300元

关于共同财产103300元的处理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了31天即开始分居,后被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因此,结合本案中见面礼103300元款项系上诉人父母出于对其子女的爱护和祝福而给予双方的、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保护照顾妇女合法利益的角度考虑,本院认定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000元。一审判定双方各半所有不符合情理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更正。

【启示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不同地域对彩礼的认定不尽相同,但是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由女方以陪嫁形式带回,离婚时也不符合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实务中部分法院倾向认定该彩礼款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用该彩礼款购置家具、家电,亦可主张家具、家电属财产形式的转化,性质上仍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女方在用彩礼款购置家电、家具时最好是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且注意留存相关的支付凭证、发票等。

二、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协商约定由女方将该款项以陪嫁形式带回,或者双方协商约定将彩礼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如果离婚时不符合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实务中有法院倾向认定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彩礼的返还另有约定的情况,各方均应遵从该约定,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该彩礼款及用该彩礼款购买的结婚用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男方需注意留存给付彩礼款、双方关于彩礼款的返还约定、以及该彩礼款的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女方收受彩礼款后如用于家庭共同消费的,建议专款专存、专用。

三、男女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当日,父母给付大额见面礼的,如有意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建议提前书面声明。

以上三个小建议系针对上述案例反映的情况作出,既不是教你斤斤计较,也不是教你留有心眼,而是为了尽量避免夫妻双方婚后因财产收支不清而产生不必要的纠葛,徒惹烦恼。对于婚前婚后的大额收支,如果能建立专款账户或者备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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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的现金、三金、见面礼、烟、酒以及贵重衣物都属于彩礼?

问:男女双方结婚前给付的一般现金、不动产、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见面礼、烟、酒以及贵重衣物,其中哪些属于彩礼?

答:一般现金:在明确了金钱给付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且有相应的证据情况下,如有媒人见证,支付的现金金额符合当地结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此种情况下法院大多都认为一般现金属于彩礼的范围。

如果是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或者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现金或者转账,一般视为赠予或者借贷等其他法律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不动产: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现象十分常见。此种情况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已经离婚的情形。如在双方未登记结婚、亦没有共同生活的下,一般属于彩礼范围。如后期已经结婚共同生活,一般此处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作为彩礼范围。

三金:因属于贵重物品,实践中大多数的法院都认为三金是依据当地习俗给予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不同,属于彩礼的范围。

见面礼:实践中大多数的法院都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给付的见面礼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认为其系因为缔结婚约而给付的。但亲戚朋友的见面礼、改口费等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彩礼,而作为一般性赠与处理。

烟、酒及贵重衣物:订婚时给付的衣服、烟酒、糖果、鸡、鱼肉等物品,即使在一方当事人确认收到的情况下,根据当地习俗对于烟酒、糖果、鸡鱼等礼品一般存在回礼,且在双方家庭交往时存在消耗,上述物品等不属彩礼范畴。

订婚后性格不合,福建男子起诉索还133万彩礼等费用,法院判了

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林某某与陈某某经媒人介绍后相识,2020年5月两家协商确定彩礼数额为88.8万元。

2020年5月18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从相识到订婚仪式结束,林某某花费置办酒席180000元,香烟糖果40000元,给予女方见面礼黄金120000元给予女方改口红包73000元,媒人的介绍费30000元,上述总计花费1331000元。

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但因性格不合林某某起诉至福清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

林某某当庭辩称:“我与陈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未进行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子女,经相处确认我们性格不合,不宜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请求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当向我退还彩礼888000元。”

陈某称,与林某某举办民俗婚礼后便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近一年多,是同居关系,彩礼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不应当返还。黄金、见面礼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同居期间,林某某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两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开销及林某某的医疗费等均由陈某某支出,彩礼用于回礼、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为林某某购买金器等花费约200000元,应当予以扣减。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据福清法院消息,林某某与陈某某订立婚约,依照当地嫁娶风俗向陈某某给付彩礼888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予以确认。由于林某某与陈某某自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故而分开,为此,林某某要求被告方返还其基于当地嫁娶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虽上述彩礼系由陈某某所收受,但基于三被告间的特定关系,陈某某收受彩礼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家事行为,应认定系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共同收受了该彩礼,故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对林某某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888000元承担共同返还之义务。

陈某某主张回礼、为林某某购买金器等花费约200000元均由其所收受的彩礼支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林某某与陈某某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生活费用支出等情况,兼顾当地善良风俗,认为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当酌情返还林某某彩800000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某 、陈某兴、严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林某某彩礼800000元;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综合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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