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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8)普法百科26

当今时代,很多家庭都拥有不止一套房产。如果是婚前由个人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这在法律上一般没有争议。然而,对于婚前房产在婚姻持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是很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法律对此又有何规定?


相关案例


张某和谭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09年,谭某购买了秦皇岛的一套房屋,婚后每月偿还贷款本息1550元。该房屋婚后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租金每月1250元。两人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夫妻财产。后张某又向法院提起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法院认为,秦皇岛房产系谭某婚前购买,为谭某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秦皇岛房屋自双方结婚起就处于出租状态,出租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其他财产,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租金应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应在共同还贷总额中扣除;张某未参与该房屋的出租事宜,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房屋出租为经营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张某实际参与了房屋出租,该房屋租金非孳息及自然增值的性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谭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离婚后财产分割时,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房屋出租为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金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文启律师建议


婚前房产在婚后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应属于个人财产;有的认为房屋出租为夫妻双方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于法定孳息,从而将房屋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后一种观点占大多数,认为房屋租金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所有人想要让法院支持婚前房产的婚后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婚后夫妻双方都没有在该房屋出租上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房屋租金更接近于自然增值,这种情况下房屋租金可能被认为是孳息,属于个人财产。


来源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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