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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是什么罪名(徇私枉法是什么罪)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5)普法百科2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是什么(徇私枉法是什么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证据指引101】?徇私枉法罪2、徇私枉法的主要表现行为方式3、2019哪些官员的行为属于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罪怎么判刑?

【证据指引101】?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

【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的动机与目的,实施枉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包庇对象以及行为方式、方法、手段、经过等;

⑶包庇或者陷害的对象及相互关系、动机、目的;

⑷与相关人员往来情况,受人请托及接受现金、实物或者服务等物质性利益情况;

⑸作出的决定书、裁判文书违背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情况;

⑹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情况如有无控告、申诉、上访、自杀、伤残、精神失常及经济损失情况等。

2.被害人陈述。

⑴案件的事实真相;

⑵因徇私枉法而受到人身、精神损伤、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

⑴如请托人、受包庇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的动机与目的;

⑵实施枉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手段,经过、结果等。

4.物证、书证:

⑴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身份、担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⑵证明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委托文件;

⑶作案工具、伪造、涂改、隐匿的证据材料、卷宗材料、残片等;

⑷犯罪嫌疑人接受的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物质性利益等;

⑸反映犯罪嫌疑人动机、手段和徇私情、私利等情况日记、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书信的等;

⑹反映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的释放证明、通缉令、医疗诊断和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等。

5.鉴定意见:

⑴指纹、足迹等痕迹鉴定意见;

⑵笔迹、印鉴、公章、污损文件、书写时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⑶被害人伤亡、血型等法医鉴定意见;

⑷被害人精神病鉴定意见;

⑸司法会计、物品估价等技术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⑴受贿物藏匿现场、犯罪工具藏匿现场、隐匿证据现场、毁灭证据现场、伪造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勘察图、照片;

⑵对尸体、人身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反映犯罪嫌疑人与相关人的不正常往来,实施藏匿、涂改、伪造事实的经过,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录像带、录音带、电子数据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徇私枉法的主要表现行为方式

徇私枉法罪主要表现为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和枉法裁判三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对枉法裁判比较易于掌握,但对于追诉的含义则看法不一。

所谓追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不同的司法机关因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也不一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侦查,包括专门的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追究责任,主要是通过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而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则是实现追诉的途径。因此,这里的追诉并没有特定的含义,而是针对不同司法机关职能活动的一种统称。虽然刑法所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部分区分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但从本质上来说,其最终目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因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能不同而在条款设置时采用枉法侦查、枉法检察和枉法裁判等法律用语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徇私枉法罪中的追诉,应该体现在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不同职能之中,即包括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

不作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也存在不作为形式的刑事违法行为。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但是,在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中,却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比如,某市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在对某保险公司总经理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立案后,承办民警方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徇私情,故意不履行职责,包庇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最终移居加拿大,使得李某所侵占的500余万元无法追回。本案中方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的徇私枉法行为。

构成不作为的徇私枉法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是徇私枉法罪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中,构成不作为必须是以特定义务的存在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徇私枉法罪中,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担负着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也就不存在不作为犯罪。

第二,发生危害结果是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并不是违反作为义务即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是只有发生了与作为犯罪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才会对其进行处罚。同样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不作为犯罪也是以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在上述案件中,承办案件的民警方某虽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但是,如果李某仍然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就难以认定其逃脱了法律追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规定中对徇私枉法罪的不作为犯作了合理的解释,即”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以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2019哪些官员的行为属于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罪怎么判刑?

徇私枉法的行为有:1、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诉。2、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3、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只能由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而在主观上面是具有徇私的故意,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但具体说到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大家知道都有哪些吗?

一、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点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二、徇私枉法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根据不同的情节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三种,也就是小编在上文中介绍的三种。若行为人确实犯此罪的话,就要根据《刑法》的规定,然后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处罚,最严重的时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年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的行为有:1、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诉。2、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3、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只能由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而在主观上面是具有徇私的故意,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但具体说到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大家知道都有哪些吗?

一、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点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二、徇私枉法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根据不同的情节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三种,也就是小编在上文中介绍的三种。若行为人确实犯此罪的话,就要根据《刑法》的规定,然后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处罚,最严重的时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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