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女遭家暴,外公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郑先生:
我的外孙女琪琪很小就失去了母亲。我女儿去世的第2年,女婿吴某另娶。自从继母为琪琪生了个弟弟后,年仅9岁的琪琪带弟弟挨累不说,还经常遭父亲打骂、虐待。我忍无可忍,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吴某实施家暴。可有人说,我无权替外孙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龚律师: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受害者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吴某对琪琪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显然构成家庭暴力。年仅9岁的琪琪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你作为外祖父,系琪琪的近亲属,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你代为申请后,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吴某对琪琪实施家庭暴力。若情况紧急,则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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