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有哪些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网友咨询:
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有哪些?
律师解答:
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
(一)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向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二)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以及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
(三)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四)另外,范围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执行文书,都可通过电子送达。
律师补充:
电子送达即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裁判文书、调解书,受送达人在手机端或电脑端签收电子文书。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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