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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6)普法百科4

工会法律顾问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中国工会章程》并参照《××省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为根据,结合我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是厂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事项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法律顾问必须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为保障本厂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为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厂工会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由厂工会领导,专(兼)职工会干事及职工业余法律工作者参加,厂工会办公室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分厂(处室)基层工梁档会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或法律顾问员。

第七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第八条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应指导分厂(处室)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应具备选派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工会要支持法律顾问组织(顾问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依法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下列服务:

为同级工会的领导及工会工作当好法律参谋;

受工会委托,参与本企业颤启(部门)的法制建设(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承办各种法律事务;

对职工、工会组织提出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企业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代表工会组织或职工的利益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茄渣如工发生的争议,参与调解、仲裁或讼诉活动。

第十三条代表同级工会组织,对本企业(分厂、处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规和劳动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受同级工会委托,接待、处理职工有关法律方面的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经常与厂工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工会法律工作积极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乎敬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团陆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卫生、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解决。第十一条 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基本报酬;对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 民主决策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塌顷顷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法律顾问以及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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