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长辈是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形成了生养死葬的孝道观念。在现实中,父母一方去世而另一方健在,家庭中往往不会立刻分割遗产,尤其是对于老人正在居住的房产,在处理的时候更是慎之又慎。出于维系家庭纽带、赡养老人、恪守孝道等原因,继承人迟迟没有分割遗产,时隔多年后继承人才提出对遗产进行分割,这样会超过诉讼时效吗?继承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哪类继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本文将通过两则经典案例对继承案件是否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探讨。说明:为了便于阅读,案例中涉及的人物姓名均系化名。
经典案例(一)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10813号
案情介绍
沈过与张翠花系夫妻,生育沈东、沈南、沈西。沈过于1994年5月24日死亡。沈西与吴北为夫妻关系,共同生育沈小妹,李蝶是吴北的母亲。沈过与张翠花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以下称为涉案房屋),两人在房子里共同生儿育女,携手走过几十年。沈东、沈南、沈西三人在房屋内生活、成长,直到长大成人后才搬离。沈过去世后,张翠花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考虑到张翠花身体不好,家里一致同意将张翠花送去养老院,房屋变为空置状态,无人居住,直至征收。2018年11月23日,张翠花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包含补偿金400万元、签约奖7万元、街道祝福奖5千元。在沈过1994年去世后,继承人们考虑到母亲张翠花还在世,便一直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处理父亲沈过的遗产,直到2021年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
沈过于1994年5月24日去世,其继承人于2021年提起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涉案房屋系私房,房屋征收后,财产性质由物权转化为房屋征收补偿款。从涉案房屋取得及产权登记情况来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沈过与张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沈过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现该房屋已征收,所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应按照其遗产,依法继承。庭审过程中,沈西、吴北、沈小美、李蝶提出沈南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沈过去世后,各继承人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属于各继承人共有状态,现涉案房屋被征收,沈南方主张要求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节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经典案例(二)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4251号
案情介绍
王大建与案外人王大春系同村村民,关系较好。陈芳芳系王大春的妻子,王砥砺系王大春的儿子。1994年1月6日,王大春向王大建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我友王大建现金陆万元整,在本月底归还”,王大春在借款协议落款处签名。1994年1月26日,王大春再次向王大建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王大建现金壹万元整应急,原存期未到,负责壹仟元利息”,王大春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王大春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王大建也多次向王大春催讨借款,未果。2015年10月31日,王大春死亡。此后,王大建又向陈芳芳催讨借款,遭到拒绝,为此王大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芳芳、王砥砺偿还借款。王大建表示在王大春生前,系争借款已变更为不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王大建在王大春生前及去世后一直不停催讨,故未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王大建向王大春的继承人主张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现行《民法典》并未对此规定作出变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结合本案,系争借款均发生于1994年1月,其中6万元借款约定于当年1月底归还,王大建借款债权未按期受偿,其理应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且王大建称其此后每年均向王大春催讨系争两笔借款,故对于王大建所主张系争借款债权而言,自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至王大建起诉之日止,已经超过法定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在法院一、二审审理中,王大建亦未申请并举证证明存在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故其基于与王大春之间的借贷关系提起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亦难以获得支持。
律师分析
01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1]诉讼时效制度以牺牲权利人部分利益为代价,保护义务人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享有请求权利的信赖利益。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为保护信赖利益,提高交易效率,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一般认为,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中。物权请求权、形成权、请求支付三费等案件中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02继承案件是否必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回归本文的主题,继承案件是否必然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开放的,应针对不同个案进行分析。
2.1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典》继承编中并未收录此条针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不意味着《民法典》生效后继承类案件不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是对中国特色法律实践、法律规定进行的科学整理,总则编中已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故在继承编不再列明避免造成冗余。正如前文所述,《民法典》总则编中保留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标的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继承案件可适用诉讼时效,例如案例二中的债权请求权;反之则不适用,例如案例一中的物权请求权。
2.2继承案件中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针对不动产继承案件(含不动产权益继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作出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遗产的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案例一中,被继承人沈过于1994年5月24日去世,与妻子张翠花共同持有一套房产,张翠花一直居住到去养老院,2018年张翠花与拆迁部门签署协议并领取征收补偿款。被继承人沈过去世后,各继承人没有分割就其持有的房屋份额分割且各方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沈过的房产份额处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2018年房屋征收后,沈过的不动产份额转化为房屋征收补偿款。沈南方主张要求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参照共有财产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换言之,沈南方不因此丧失请求分割不动产权益的请求权。继承人要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其所基于的民事权利类型,分为物权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此处不再展开。
法律法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3继承案件中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民间流传“人死债消”说法,这是某些地区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实际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遗产所产生收益的类型,遗产可划分为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能产生积极收益的遗产类型,如不动产、车辆、债权等;消极遗产是指产生消极收益的遗产类型,如债务等。债权债务关系不伴随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继承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以继承遗产金额为限对债权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债权人向继承人请求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请求权类型为债权请求权,该类案件一般适用诉讼时效。(1)被继承人债权被继承人的债权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借贷一方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死亡后,债权的继承人可继承该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责任。被继承人对第三人主张债权时,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
(2)被继承人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有权向继承人主张清偿遗留债务,继承人偿还债务时可遵循限定继承原则,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的类型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因该债务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继承人不得用债务为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例如在案例二中,是一宗较为典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该案中的债务类型为民间借贷。王大建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王大春1994年的借款,继承人王砥砺和陈芳芳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继承人王砥砺和陈芳芳观点,认定王大建所主张债权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驳回债权人王大建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的债务类型不影响债权人向继承人主张权利,实务中存在大量银行、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此处不再枚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继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无法一概而论。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应围绕案件类型、诉讼标的及状态等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杜志红:《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6期汤文元:《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期刘海银:《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民通意见第177条为例的分析》,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48029.shtml刘宇等:《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及行使方式》,载《财经法学》2021年第6期王蓬勃:《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载《中国律师》2016年第6期杜志红:《中国继承权诉讼时效适用的五个疑难问题探析》,载《社科纵横》2016年第8期
来源:盈合家族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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