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的反驳理由
首先:需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存在和好可能,以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其次:需要指出,夫妻之间并不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
最后:如果是女方,并且怀孕了,或者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些情况也是法律保护婚姻的关键因素。
来源:颐律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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