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监局是干什么的?
一、法是干什么的?
1.统筹考虑、统一规划是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2.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机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制定行政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3.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性文件在拟定中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
4.负责市政府行政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及法制问题对解释。办理行政规章的公布和向市人大、上级政府备案的事项。
5.研究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6.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对全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或者参与检查全市对行政执法情况,并向被检查部门提出改善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
7.协助市政府履行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8.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工作。参与市政府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理活动。审核其处理决定的文件文书。
9.办理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清理、修改与WTO规划和我国承诺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10.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对全市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11.指导全市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对全市对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12.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编辑、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洛阳政府法制》。汇编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13.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法制学习、法制宣传、法制培训。
14.归口管理洛阳仲裁委员会,指导、协助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仲裁工作。
15.承办市人大及上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
16.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律师介入监察委案件的时间
法律分析:1、建议立即着手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是一个双向选择的事,双方谈妥后与律所签订合同,缴纳律师费,办理相关手续。2、律师介入早,且处理得当,能更好德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报捕前介入,很多情况下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监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监察委主要职责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具言之,包含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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