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后,又被单位收回,员工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吗?
劳动合同签订后,又被单位收回,员工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吗?
员工入职后,理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给员工一份空白合同,等员工签字后又以各种理由收回,却迟迟不将劳动合同发放给员工。原来这些公司以为,不给员工合同就可以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员工对此即使不满也有口难开。那么有人问,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归还给员工那份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呢?相信这也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
首先要肯定的是,公司和劳动者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后没有给员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意愿下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以后,劳资双方必须各持一份。
常规上来说,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企业应在员工到岗以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企业方是否发给员工书面性的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已经到岗上班,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用人单位不发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呢?
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劳动者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两种情况:
1.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天向企业提出书面性辞职通知,转正员工需提前30天通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均视为合法的离职程序已经履行完毕。
2.用人单位有违法解除合同行为出现,员工即可随时离职,无需提前给用人企业通知。
二、员工以此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答案也是不能。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可要求经济补偿:
1.公司未缴纳足额的社保。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的,或者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3.拖欠或克扣工资。
4.公司以欺瞒等手段致使员工非自愿修改劳动合同或者使员工非自愿离职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熟练的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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