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收不回,可以“越级”追讨么?
做工程都知道,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项是这个行业的一种常态。
你不主动问甲方要钱,甲方是绝不会乖乖把钱打给你的。
还有的时候,你去找发包人要钱了,对方说“我们还没收到钱,哪儿找钱给你们。”
再去找上上家发包人吧,人家又说“咱跟你没合同关系,谁跟你签的合同你找谁要去”。
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很多,例如:发包人甲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乙,乙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丙,丙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丁实际施工。
这种情况下,最下游的实际施工人丁想要回工程款,应该怎么办呢?可以向其他人索要工程款吗?其他人对此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高瞻解读
首先,丁是可以向丙主张工程款的。虽然二者之间存在违法转包合同关系,合同属于无效效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实际施工人丁与发包人甲虽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所以,丁也是可以向甲主张工程款的。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点是:丁能否向乙主张工程款。
有人认为,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下游主体工程款的范围内主张权利。
也有人认为乙与实际施工人丁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这里要注意的是,我国现有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除发包人之外的工程主体主张工程款。所以,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没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丁可起诉甲和丙,甲在欠付乙工程款范围内对丁承担责任,丙对丁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乙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鉴于工程总承包时间跨度大、参与角色多、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工程总承包风险多且必然发生,企业不可能关注所有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及时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学会主动规避法律风险,才是避免日后工程款发生拖欠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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