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什么才是好证据?
俗话说得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都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谁去法院起诉谁就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时候,手握足够有说服力的“好”证据就增加了获胜的可能。
那么,什么才是好证据,您知道吗?跟高瞻法务一起来看看吧~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什么样的证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都可作为有效证据。
通俗点来说,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什么样的证据更具说服力?
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举证时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的书证、物证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以及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复印件,但要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当数个证据(人证、物证、书证、音频资料、视频资料)可以互相印证,形成无懈可击的完整的证据链时,无论是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还是合议庭成员,都会毋庸置疑地予以采信。
向法院提交视听证据要优盘还是光盘?
向法院提交电话录音证据,需要提供原来的录音原件(原件即原来录音设备里的文件,需提供给法院确认是否有篡改、编辑等)、刻录的光盘还有整理好的录音文字稿(文字的内容必须和录音的内容一模一样);数量上除了提供给法院的外,还需要根据被告的数量准备好副本。
其中,录音证据刻光盘或U盘提交均可。首选一次性的光盘(刻录完则成为只读光盘,不能擦写);法院光盘证据录音类的比如手机录音证据用CD光盘;视频类的比如监控证据用DVD光盘。
当然,如有需要,高瞻建议您还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律师可以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免去不必要的麻烦。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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