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按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简解:
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算责任纠纷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因此,应按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清算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一般确定为被清算公司的住所地。
案例1:
杨昌莉、袁玺雯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云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20.11.06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原告杨昌莉与被告袁玺雯、袁刚、龙世淑、顾培忠、王雨荷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袁刚、龙世淑、顾培忠、王雨荷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裁定:被告袁刚、龙世淑、顾培忠、王雨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杨昌莉、袁玺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68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袁刚答辩称:(2020)云01民初268号案件的其他被告的个人住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
被上诉人龙世淑、顾培忠、王雨荷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原审原告主张清算组成员作为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被告袁玺雯、袁刚、顾培忠、王雨荷等人的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
谷保军与潘庆华、谷新军等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新40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20.05.14
上诉人谷保军因与被上诉人潘庆华、原审被告谷新军、贾金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4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谷保军上诉称,清算责任纠纷不是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不应适用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潘庆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为霍尔果斯思路英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霍尔果斯市行政辖区,故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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