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工资停缴保险是否推定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而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认定单位所主张辞退劳动者的原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4日,赵某于入职天津某化工公司处,天津某化工公司系化工企业。后,天津某化工公司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停业。
2017年,赵某被天津某化工公司委派到辽宁某科技公司工作,工资由辽宁某科技公司发放,劳动关系仍在天津某化工公司。
2020年1月,赵某未到辽宁某科技公司工作,辽宁某科技公司、天津某化工公司均未对赵某发放工资,赵某社保一直由天津某化工公司缴纳至2020年3月。辽宁某科技公司、天津某化工公司均未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4月2日,天津某化工公司向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20年4月28日,赵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0)第370号裁决驳回赵某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24600元。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如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即直接停发工资社保,员工也未再到岗工作,可能直接推定单位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需要针对解除合法性进行举证义务,如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未发出书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形下,即停发了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此时需要将书面的被迫解除通知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送达证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来源 劳动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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