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劳动者承诺无需单位缴纳社保,工伤后能否向单位索赔?
案情介绍
张某(男)50岁的时候因为原单位改制成为内退人员,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2016年7月,张某在新的单位A公司重新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后,张某向A公司出具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因原单位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保至退休为止,故张某不需要A公司缴纳社保,承诺在任何时间都不会向A公司主张社保要求。
2017年2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且伤残程度为8级。2018年3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情况
一、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20余万元。
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法院判决张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公司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进入公司工作,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社保。
张某出具的放弃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虽然原单位已经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但仍不能免除再就业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因为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要经办机构特定的审核,不能代为缴纳。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不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再就业的原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的放弃声明并不能成为单位的免责事由。如果员工未按实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只能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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