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了吗?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简单可以表述为“共债共签”。那么,法院究竟如何认定“共债共签”?
案情介绍
被告李某、徐某系夫妻。2016年1月1日,李某明向原告时某借款4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时某现金肆万元整,于2016年农历4月20日归还。借款人李某。”同时,徐某在借条左下角注明:“证明人徐某”。后因借款到期未还,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未作答辩。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自己只是证明人而非借款人,请求免责。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碰撞
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即便无配偶签字,只要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有配偶签字,举重以明轻,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债共签。
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4万元借款,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夫妻另一方知道却未作反对,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
第三种意见:无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配偶立据的负债凭证上签字即表明其有共同负债或债务加人的意思表示,反而因已亮明身份是证明人,可以认定系争借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与原告时某之间的4万元借贷关系有借条及被告徐某的辩称相互印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李某归还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因徐某未在借款人处签名,仅注明是证明人,这足以表明两被告虽为夫妻,却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故对原告要求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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