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金额说变就变,逗我玩吗?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18日,顾某(女)与杨某(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杨某按每月1900元支付女儿抚养费。2017年6月1日,双方女儿杨某文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文每月支付抚养费4200元。法院询问顾某离婚不足一年,为何变更约定的抚养费数额,顾某称其为了早点离婚才同意抚养费数额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文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如下:
1.双方在对自身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状况、对子女现在及将来的生活需求、对现在和将来的物价水平做出慎重考虑后,最终确定下抚养费金额,该约定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2.如果一方为了在其他条款上达成一致,放弃或降低子女抚育费要求,之后又以变更抚育费的方式重申自己在子女抚育上的要求,则有可能使对方丧失在离婚协议其他条款上抗辩或协商的机会。
3.双方就抚养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履行能力的强弱在法律上不能成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依据。
4.杨某文尚不满两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背后,实际上体现的是其母亲顾某的利益。顾某在实现尽快离婚的诉求后,转而以女儿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法治理念,也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5.增加抚养费应该以“必要时”为限,杨某文在父母的抚养能力及自身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父亲杨某增加抚养费。
以案释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相关条款具有联系,且该协议得到法院的审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变更抚养费金额,但该条款不能被随意滥用,当事人更不能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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