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以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律师 李小妹
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翠花和大壮签定了《借款合同》,翠花作为出借人,大壮作为借款人,翠花向大壮出借资金100万。还款期限到期后,大壮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翠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壮偿还本金及利息。
翠花提起诉讼以后,大壮很快的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妻子,存款转移给其兄弟姐妹。后经法院判决,判令大壮支付翠花本金100万,利息18万。判决生效后,大壮仍未履行,翠花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大壮名下财产可供执行。
大壮的妻子需要承担责任吗?那如果大壮把财产转移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翠花的合法利益又该如何得到保护呢?
【律师说理】
1.一般情况下,翠花作为出借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将大壮夫妇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至于大壮的妻子要不要承担责任,得另当别论。出借款项的时候,大壮的妻子是否进行了“共签”。比如在借款合同上是否有翠花的签字或者事后翠花是否进行了确认。此外,如果债权人翠花有证据证明大壮所借款项用于夫妻生活,比如买车买房等情形,那在这种情形下,大壮的妻子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2.在本案当中,翠花提起诉讼后,大壮无偿转移自己的财产,属于恶意的逃债,此时债权人翠花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予行为。那转移出去的财产仍能恢复到大壮名下,从而大壮有财产可供执行了。此情形符合债权人翠花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恶意低价或者无偿处分其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但是需要注意,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一年内行使,过期了,可就不能主张了。
3.那如何发现大壮恶意转移资产了呢?在本案当中,大壮恶意逃避债务,翠花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才发现大壮存在恶意转让财产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法院最终认定,大壮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典型意义】
如果已经成为被告了,要尽可能的去履行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要随意耍“小聪明”,认为只要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走了,法律也拿我没办法了。其实,真不是这样,如果恶意转移财产,其行为有可能构成拒执罪。本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到头来却遭受了牢狱之灾。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