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承诺录用,签约前反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劳动者接到新公司录用通知
向老东家提交了辞职报告
到新公司报到后
却被告知不予录用
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新公司是否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张与某公司协商确定赴该公司工作,担任经理职位,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小张发送了录用通知书。
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并写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女士回复邮件“收到”。
但当张女士前往该公司报到时,该公司却突然反悔表示不予录用。“被失业”的张女士以该公司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中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小张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
现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小张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小张2万元。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现在正值毕业求职季
高校毕业生陆续走向职场
在收获岗位录用通知的同时
大家也要小心求职骗局
警惕“黑中介”
找工作时一定要核实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警惕只“试用”不聘
很多公司都会对被招聘进来的人员设置试用期,便于双方之间的考察和适应。很多公司为了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就会在公司业务繁忙的时候大量招聘应届毕业生用来度过这段时期,在试用期过后就会用各种理由解聘员工。
警惕不签劳务合同
社会上有一些企业只与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这两个东西不能互相代替,而单凭《就业协议书》学生的劳动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诚实、守信方为企业经营长久之计
企业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
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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