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后租车代替,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吗?
律师 丁鹏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对于习惯开车出行的人们来说,离开汽车,会感觉生活很不方便。车辆一旦因交通事故受损,在修理期间,租车代步的费用,能够要求对方赔偿吗?这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冬季某天,蔺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二人均驾驶汽车。交通管理部门就此次交通事故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蔺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蔺某将其汽车送至修理厂维修,修理时间持续约四个月。在此期间,蔺某租赁了一辆汽车用于日常出行,以代替修理中的车辆,花费18000元。后来,蔺某就此起诉,要求张某及承保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租车费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自己的车辆购买价格为100000余元,而其所租车辆为一辆购买价格250000元的车,二者标准与档次明显不符。并且,蔺某工作地点与经常居住地距离仅约900米,且其本身在事故中亦有责任。据此,法院酌情认定租车费为1800元,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蔺某租车费1800元,驳回蔺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起因于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维修费,属于直接损失,可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这是一个法律常识,但是,类似本案中的租车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是否也可要求对方赔偿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由此可见,在侵害财产的情形下,法律并未排除租车费用等间接损失获得赔偿的可能;只要是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合理”损失,即可予以考虑。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也得到了肯定。这里还指出,替代性交通工具应是“通常”的,即并非什么档次的车辆都可以,能符合必要性即可,只有必要的才是合理的。综合前述可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只是其金额必须“合理”。
本案中,蔺某所租车辆档次明显高于其原有车辆,且上班距离又仅不到千米,所以其租车费金额18000元不具备必要性,不符合“合理”的标准,不能全部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其需要替代性交通工具也是事实,所以法院酌情判决租车费1800元。
【律师提示】
本案提示我们,在有事实根据的情形下,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虽属“间接损失”,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失”范围,但应注意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本案还说明,在损失已经发生,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作为被侵权人一方,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尽量积极主动弥补损失,减少损害,因为并不是所有其自认为的“经济损失”都与对方的侵权行为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