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一女子半夜往楼下扔瓷砖,后续来了!
人在地上走,祸从天上来,经过高楼底下时,你是否担心天将降大“物”于斯人也?
2023年9月4日,安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远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并邀请了九龙小学、东江翡翠小学的40余名学生旁听,接受“沉浸式”法治教育。
案情回顾
凌晨2时许,大多数人都还在睡梦中,安远一女子睡不着,便来到自家五楼楼顶,将废旧瓷砖、水管、瓦片碎片、石灰膏等建筑垃圾及部分生活垃圾,先后分三次在其位于龙布镇农贸市场的店铺五楼楼顶抛至一楼路面,第二次抛物时险些砸中经过楼下的居民赖某某。
当庭判决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等,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廖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生活中的“隐形杀手”,即使是从高空丢下的小物件,也可能酿成大的祸端,守护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需从你我做起,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高空抛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内容来源:安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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