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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不起诉能申请国家赔偿吗知乎(刑事拘留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么)

即答编辑2个月前 (03-27)普法百科2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刑事拘留后能申请(刑事拘留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检答网集萃—51】作出存疑不诉前,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期间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吗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五十一期,敬请关注。

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前

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行政拘留的

行政拘留期间

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吗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人:安徽省太和县检察院 丁振华

咨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吗?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的行政拘留也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只是赔偿机关是公安机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应包括行政拘留,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一并赔偿。

解答专家张红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赔偿。行政拘留错误引起的国家赔偿属于行政赔偿,作出该行政拘留决定的机关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可见,刑事拘留引起赔偿的情形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引发国家赔偿的,其赔偿义务机关可能相同,但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是行政赔偿程序,一个是刑事赔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的仅是刑事赔偿,不适用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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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史红美

因猥亵被刑拘,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嫌疑人要求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上午,张真(男,1969年出生)趁邻居汤汝花外出之机,通过汤汝花家一楼卫生间窗户,翻窗潜入汤汝花家中,至二楼主卧室对躺在床上的汤汝花女儿李瑶瑶(智力残疾二级,无性防卫能力)采取手摸阴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作案结束后,张真听到汤汝花回家开门的声音,欲从汤家一楼卫生间翻窗逃离时,被进入室内的汤汝花发现并抓住,张真强行挣脱逃回家中。

汤汝花至二楼主卧室发现女儿李瑶瑶下身内衣已被脱至膝盖处,遂追至张真家中与其理论,但张真不承认对李瑶瑶实施了非法行为,汤汝花打电话报警。

公安民警至张真家中,传唤张真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讯,张真交代了强制猥亵李瑶瑶的犯罪事实,且此后多次接受讯问时均供述稳定。公安机关对张真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张真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对张真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0日,张真的妻子与汤汝花达成和解协议,给予汤汝花经济赔偿,并取得了汤汝花的谅解,后汤汝花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对张真的谅解书。同日,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张真取保候审,将张真释放。在取保候审期间,张真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仍然供述对李瑶瑶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2020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3日,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向被害人李瑶瑶补充收集证据。因李瑶瑶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不能准确表达,不具备接受询问的条件,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获取其有效陈述。2020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建议撤回起诉该案,同日对张真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此后,公安机关未再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国家赔偿】

2021年12月,张真以公安分局对其错误拘留为由,向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分局依法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96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公安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张真。张真不服公安分局的不予赔偿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张真继续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案例剖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查处、打击犯罪并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而公民也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至于最终能否取得国家赔偿,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考量。本案中,国家赔偿申请人张真不能取得国家赔偿,理由如下:

一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等七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有刑事拘留的权限。本案中,张真趁汤汝花外出之际潜入汤汝花家中,利用被害人李瑶瑶没有性防卫能力,为满足自己性欲,采取手摸阴部等手段强制对李瑶瑶猥亵。

案发后尚未逃离现场即被李瑶瑶的监护人汤汝花发现,张真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且犯罪后即时被发现,本人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公安分局对张真采取刑事拘留,属依照法律的授权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正当。

二是刑拘后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代表嫌疑人必然取得国家赔偿。本案中因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对张真提起公诉。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张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不能据此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基础条件包括违法拘留及超过拘留时限其后决定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的这两种,除此之外,不应取得国家赔偿。

只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条件予以刑事拘留就应当是合法的,至于事后是否撤案、不起诉、无罪,并非是对刑事拘留决定的合法性的判断,也不是予以赔偿的充分条件。

三是刑事拘留赔偿属行为归责,不能以结果归责,是否需要赔偿关键要审查拘留条件的符合性、拘留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张真犯罪后即被发现并受到指控,本人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拘留条件,刑事拘留决定合法。

本案中,公安分局决定对张真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逮捕后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法定期限内释放张真,没有超过拘留期限,张真无权据此获得赔偿。

所以,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人决定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法定时限,对于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张不能支持。

【典型意义】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先行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判断刑事拘留是否合法,既要对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采取该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刑事拘留,只要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予以刑事拘留,且未发生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情形,就应当是合法的,至于事后是否决定撤案、不起诉及判决无罪,并非是对刑事拘留合法性的判断。

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罪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在实体法层面,刑法立法中增设的新罪名大多是轻罪;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案件占比较高。在程序法层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不起诉案件增多,相对不起诉案件上升明显。但是,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如何跟进?在轻罪治理体系逐渐形成、不起诉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应充分运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理解。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程序法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后半句“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在理论上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给予实体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这里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不是一般的批评教育,而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一种犯罪处罚后果;这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而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实践中,将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机械地理解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观点是片面的。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刑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未作出详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有必要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程序予以规范。

适用前提和范围。如前所述,非刑罚处罚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这决定了其适用前提是构成犯罪,适用范围包括法院单纯宣告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和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也是一种刑法上的否定评价。无罪判决、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均不得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因数额或情节未达到相关罪名的构罪标准,构成行政违法的,即使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行政处罚也绝非刑法第37条意义上的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必要性”审查)。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在适用条件上,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并非所有的单纯宣告有罪和相对不起诉案件均需给予非刑罚处罚,而是要结合个案的性质、情节、再犯可能性、预防必要性等进行“必要性”审查,不能对所有相对不起诉案均提出检察意见移交行政机关。例如,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已经和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如果再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将刑事和解的功能和效果抵消。第二,遵循比例原则,避免重复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当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及预防必要性成比例。例如,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也已经接受并表示谅解,就没有必要在宣布不起诉或免除刑罚宣判时再责令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赔偿损失;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对不起诉决定宣布或免除刑罚宣判时就没有必要再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适用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非刑罚处罚毕竟是犯罪的一种法律后果,也是一种刑事制裁,因此其适用程序应当是严格的、严肃的;同时,非刑罚处罚的目的与刑罚处罚一样都是为了预防犯罪,规范且具有“仪式感”的程序更能体现其惩罚性,进而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例如,应当细化规定训诫的内容、方式、场所、知悉范围等,体现出一定的“仪式感”。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体系、结构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设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就是要求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为社会提供某种形式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方法。在国际上,社会服务令在替代短期自由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服务令的背景下,只能采取犯罪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司法机关只能在尊重犯罪人意愿的基础上建议其参加社会服务,这在本质上是社会服务“建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令”。劳动改造是自由刑实现预防效果的基本方式,社会服务令通过非监禁的劳动改造不仅能达到同样的预防效果,更能防止监禁场所的交叉感染。社会服务令有助于解决免除刑罚和相对不起诉的“后顾之忧”,反过来又促进轻罪案件免除处罚和相对不起诉的扩大适用,形成轻罪治理体系的良性循环。

二是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即使是单纯宣告有罪免除刑罚处罚,犯罪人依然会留下犯罪前科。前科消灭是对有罪判决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满足一定的条件消除其犯罪记录的制度设计。在用好用足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前提下,预防再犯的效果通过非刑罚处罚方法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建立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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