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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如何避免离婚前财产转移问题(离婚前一方已经转移了财产怎么办)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7)普法百科3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前如何避免离婚前转移问题(离婚前一方已经转移了财产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北京离婚律师教你5招!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何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01

曾经我接待过一位当事人,她无助的哭诉“另一半婚内出轨,经过协商,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将家里的财产都转移到小三的账户上了,我和孩子走投无路,这可怎么办?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在律师的协助下,她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吗?

2015年张女士和李先生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刚结婚后二人琴瑟和谐,可是,随着儿子的出生,家里不但没有变得温馨,反而矛盾越来越多。张女士多次发现丈夫婚内出轨,但是,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她选择忍下来。

丈夫知道了张女士的软肋,为了孩子她不会主动离婚。所以,他变得肆无忌惮,经常夜不归宿,甚至一个月都见不到一面,面对这样不幸的婚姻,张女士终于鼓足勇气提出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结束了近6年的婚姻。

本以为可以好聚好散,不料离婚1个月后,张女士偶然得知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转给小三徐某60万余元款项,并为徐某支付豪华轿车定金、首付款等费用合计12万余元。

得知真相后,张女士在律师的协助下,将前夫李先生和小三徐某告上法庭,认为李先生在签订协议离婚时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二人返还婚内转移的属于自己的财产。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给徐某的款项及购车款,扣除徐某转回给李先生的款项,尚余60万余元属于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其与徐某婚外情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酌定李先生与徐某共同返还张女士40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置的权利,如果一方发现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失时,即使是离婚后,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02

当真爱变成陌路,柔情变成憎恨,劳燕分飞的两个人拉开财产争夺大战。刻意隐瞒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成为离婚时夫妻双方或一方的选择。

那么,如何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呢?北京离婚律师总结了5招,奉劝所有人都提前了解,避免日后吃亏。

1、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卡账号,可通过多种途径收集!

起诉离婚时,若对方把工资卡、银行储蓄卡的资金全部取出转移到其他地方,只向法院提交了存款极少的银行卡证明财产状况,说实话你要是想查,难度可以说非常高。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一般夫妻没权力查对方的银行账户,只能法院来查。但法院查流水的前提,是你知道他有这张卡,并且知道他的账号。

①这就需要你在察觉到对方图谋不轨的时候就要保存证据,比如留意对方存单的账号,银行,以便于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水电费、手机费等证据上,了解对方在使用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等。

②注意收集对方银行存款或者是汇款的凭证,这个上面有对方的银行账号。了解对方所在单位代发工资的卡号;同时还有就是平时购买大宗物品的转账和付款凭证。

这里要注意:法院要查,也只能从起诉离婚往前一年的流水,进行查询,如果对方心机较重,提前很久就开始转移,你也没辙!

③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车辆等转账付款凭证及其他的各类转账凭条;他钱包里所有银行卡、信用卡;他的股票账户;他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他微信里收藏的账户等等,统统拍照、截图留证!

2、除了房产存折,以下几类财产也要重点查询!

除了知晓存折房子这些显而易见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金、股票、对外投资、亲友托管、保险(划重点,有不少人会把大量财产买成保险)、现金、珠宝、奢侈品、支付宝和微信……等等,一旦有了离婚打算,拍照收集好证据,保管好家里的电器珠宝等等的购买发票等。

3、速度要快,越晚越难查!

感情不好了,或者有了离婚想法就不要拖,拖得越久可能人财两空了都不知道!尤其是现在有了冷静期,就又给了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所以这时候拼的就是个反应速度!

4、给孩子买的保险、房产一般不会被分割,所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也就变相实现了财产转移,这一点也要注意!

5、除了以上正向财产,还有负向的财产转移,如通过伪造债务来实现。或者,通过公司的股权、期权等设计交易来达成,将资产完全转移到一个不相关的公司,因为民事纠纷无权调查第三方的财务和流水。

掌握了以上证据,即便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你也不用担心了!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既然知道婚姻里的问题,那么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才能避免人财两空的风险!

如果遇到不能解决的婚姻困惑、家事纠纷,可以找我聊聊。

离婚前转移财产的N种方法

我们曾经接待过一位女性当事人。

她和丈夫通过线下联谊活动相识相恋,婚后俩人感情一直不错。临产前她回了老家,并在老家生下女儿,此时丈夫并未同她一起,而是在北京生活。待她带着女儿回到北京后,她发现丈夫对他的感情变淡了,并在丈夫的手机里查到了和前女友的暧昧聊天记录。

夫妻间有了异心是婚姻中最可怕的事情。怀疑一旦开始就停不下来,在咨询了律师后,她通过家里的监控和行车记录仪最终坐实了丈夫出轨的实锤,开始着手离婚。夫妻俩在北京有一套价值500万的房子,在老家有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她找到我们咨询委托的时候,不光她丈夫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她也有这样的行为。

在漫长的婚姻续存期间,势必会产生很多零零碎碎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大家或许都知道转移财产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却不知道对方哪种行为属于转移了财产。机智点的也许能抓到对方转移财产的现行,不太懂行的或许连对方什么时候转移了财产都不知道。

今天家理律师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方式?

隐匿银行存款

在离婚诉讼时,一方把工资卡、银行储蓄卡的资金部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里,在开庭审理时只向法院提交了存款极少的银行卡质证。这种转移存款的方式,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且难度也相对较大。

隐匿不动产

离婚前,秘密购买某处不动产。为了不让这套房产被另一半分割,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故意隐瞒财产

故意隐瞒财产在夫妻离婚过程中比较常见,对于另一方不知道的房产、存款、股票、投资收益等,如果另一方压根不知道这些财产的存在,根本不知道从何查起,也就无需花费成本去转移了。

偷偷把财产转移到别名下或低价出售

无法隐瞒的财产,夫妻一方可能会通过「赠与给别人或者低价转让给别人」的方式转移。

其他家庭不动产

除了房产、存款这些隐性的财产,家里能被看得见的、值钱的财产,比如古玩字画、冰箱电视等,也有被转移的可能。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这里,家理律师建议:

①离婚时,不要看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自己也去转移财产,此时最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咨询律师如何应对、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

②离婚后,一但发现对方有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③在遭遇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要以非法对非法,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是要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

④如果你已经掌握了对方隐藏财产的地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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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律师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对于有财产的夫妻而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永远都是重头戏。因此,不乏有些提前预谋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让自己尽可能多的分割财产,会冒着风险选择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提前转移。

之所以说有风险,是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贪欲面前,很多人很自信地认为自己转移财产的方式是天衣无缝、无懈可击的,也会想尽办法不让对方有迹可循,毕竟这个证明责任还在于主张方。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些当事人常用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提前布局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有预谋离婚的当事人身上,平时可能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并不明确对方的存款究竟有多少。当一方决定要离婚时,为了防止对方分割自己的存款,可能会提前将大额财产进行转移。

有人说,这种情况难道法院不会通过银行流水查出来吗?问题是,如果对方提前两年转移,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为离婚做准备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关键是对于两年以前的银行流水,法院通常也不会调查。

这种情况确实很棘手,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比如说夫妻最好建立一个共管账户,把大部分共同财产都放在共管账户里,这样也起码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觉得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这一步就可以省了,离婚的时候也不必纠结对方账户里还有多少钱的问题。

二、离婚期间或者近期的超出平时预算的大额消费。

正所谓,转移财产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把钱花掉,但是小钱还好一点,如果资产真的有上千万,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吃干喝尽,也没人舍得做这样的事情。于是很多人就选择了用pos机器套现,表面上显示是用于大额消费了,比如吃了一顿饭花了大几万,旅了个游玩花了一二十万,实际是偷偷套现了。

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可以主张对方存在明显超出自己收入水平和平时消费能力,挥霍财产的情况,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对亲友的大额转账行为。

这个其实跟刷pos机原理差不多,通过跟别人转账来套现。

发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对方举证不了,则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四、虚假交易。

最常见的就是高买或者低卖行为。通过这种虚假的交易,制造虚高的交易或者亏损的局面来转移财产。

这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五、购买特定的保险。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保险认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只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型保险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以外的保单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只能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毕竟,相信也没有人会为了不让对方分割自己的人身性质的保险,而让自己故意受伤或者死亡吧?

六、虚构债务。

这种通常的操作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这个只需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隐藏财产。

当事人通常会偷偷隐藏一些名贵的字画、珠宝、现金或者奢侈品类,或者购入各种高价的个人生活用品,因为个人生活用品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另一方在平时多留个心眼,做好财产清单和记录,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的证据。

总之,一方若有心隐匿转移财产,要想查得滴水不漏,那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能最大限度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要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但是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并且尽可能留下证据。

在平常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比较大意的家庭主妇,不仅失去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而且通常对老公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如果面临离婚分割财产,就会非常被动。

当然,我肯定不建议人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自己的另一半,但是对于不直接控制财产或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另一方,最基本的自保意识还是要有的。

我们当然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能顺遂圆满,白头偕老,但是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是尽量做个有心的人,时刻在心中有一笔明晰的账本。

对于有财产的夫妻而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永远都是重头戏。因此,不乏有些提前预谋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让自己尽可能多的分割财产,会冒着风险选择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提前转移。

之所以说有风险,是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在贪欲面前,很多人很自信地认为自己转移财产的方式是天衣无缝、无懈可击的,也会想尽办法不让对方有迹可循,毕竟这个证明责任还在于主张方。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些当事人常用的恶意转移财产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提前布局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有预谋离婚的当事人身上,平时可能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并不明确对方的存款究竟有多少。当一方决定要离婚时,为了防止对方分割自己的存款,可能会提前将大额财产进行转移。

有人说,这种情况难道法院不会通过银行流水查出来吗?问题是,如果对方提前两年转移,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为离婚做准备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关键是对于两年以前的银行流水,法院通常也不会调查。

这种情况确实很棘手,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比如说夫妻最好建立一个共管账户,把大部分共同财产都放在共管账户里,这样也起码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觉得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这一步就可以省了,离婚的时候也不必纠结对方账户里还有多少钱的问题。

二、离婚期间或者近期的超出平时预算的大额消费。

正所谓,转移财产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把钱花掉,但是小钱还好一点,如果资产真的有上千万,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吃干喝尽,也没人舍得做这样的事情。于是很多人就选择了用pos机器套现,表面上显示是用于大额消费了,比如吃了一顿饭花了大几万,旅了个游玩花了一二十万,实际是偷偷套现了。

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直接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可以主张对方存在明显超出自己收入水平和平时消费能力,挥霍财产的情况,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对亲友的大额转账行为。

这个其实跟刷pos机原理差不多,通过跟别人转账来套现。

发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明转账的合理性,对方举证不了,则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四、虚假交易。

最常见的就是高买或者低卖行为。通过这种虚假的交易,制造虚高的交易或者亏损的局面来转移财产。

这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五、购买特定的保险。

根据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保险认定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只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型保险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以外的保单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只能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毕竟,相信也没有人会为了不让对方分割自己的人身性质的保险,而让自己故意受伤或者死亡吧?

六、虚构债务。

这种通常的操作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这个只需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隐藏财产。

当事人通常会偷偷隐藏一些名贵的字画、珠宝、现金或者奢侈品类,或者购入各种高价的个人生活用品,因为个人生活用品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另一方在平时多留个心眼,做好财产清单和记录,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的证据。

总之,一方若有心隐匿转移财产,要想查得滴水不漏,那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能最大限度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要掌握家庭财政大权,但是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并且尽可能留下证据。

在平常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比较大意的家庭主妇,不仅失去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而且通常对老公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如果面临离婚分割财产,就会非常被动。

当然,我肯定不建议人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自己的另一半,但是对于不直接控制财产或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另一方,最基本的自保意识还是要有的。

我们当然希望每个人的婚姻都能顺遂圆满,白头偕老,但是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是尽量做个有心的人,时刻在心中有一笔明晰的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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