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
【案件介绍】
张某与陈某于2003年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小小张,小小张声称一直随其母亲陈某生活,其父亲张某长期在外务工,平时对小小张的生活不闻不问。自2020年8月起其父亲张某就没有给过任何抚养费用,现在小小张要求张某支付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54000元。张某声称自己与陈某并没有离婚,也没有进行家庭财产的分割,所以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是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小小张目前尚未成年,共同抚养原告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且离婚并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张某长期在外务工,自2020年8月开始从未给予小小张在经济上的支持,未给予小小张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也没有对小小张尽到照顾的义务。小小张随其母亲陈某生活,主要生活、学习支出由其母陈某承担,因此小小张有权要求其父张某支付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小张生活及学习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张某支付原告2020年度至2022年度抚养费29000元(按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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