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被宠物狗咬伤,赔偿责任如何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成为众多独居人士排遣孤独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在萌宠当道的今天,因为宠物伤人、宠物美容、宠物交友等引发的问题逐年攀升,甚至成井喷式爆发,今天就通过一则案例简单的了解一下宠物伤人究竟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案件介绍】
陈某是一名小区物业的服务人员,负责小区日常的卫生打扫等相关服务,张某是该小区新搬来的一名业主,2月的某一天,陈某在张某所在的楼道打扫卫生时,张某饲养的宠物犬从门中冲了出来,将正在进行工作的陈某咬伤。事发之后,陈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诊断陈某为腿部损伤,陈某在医院治疗20天,累计花费医疗费1.5万多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对其饲养的大型犬类附有严格的看管,确保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家门并未关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陈某因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5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宠物伤人引发的民事纠纷,就宠物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典》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判决张某承担损害赔偿问题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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