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拒绝我行使探视权我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民法典》如何规定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节节攀升,关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为大家所熟知,抚养费纠纷作为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离婚后往往会陷入执行难的问题,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对方对孩子的探视,那么另一方能够拒付抚养费吗?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张某(男方)与陈某(女方)2018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0月张小某出生,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因为张某有外遇以及各种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张小某的抚养权归陈某所有,张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张小某成年,同时协议中还约定了张某每周六、周日由陈某送至张某处,与张某一起生活两天。2020年12月开始,陈某便拒绝将张小某送至张某处与张某进行团聚,虽然张某多次要求陈某将孩子周末时送至自己处,但是陈某一直拒绝,无奈之下,张某以陈某拒绝自己行使探视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案件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与探视权纠纷案,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相应的情形。其实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不能将探视权与抚养费混为一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陈某与张某约定了探视权的履行方式,在张某没有出现不利于张小某身心健康的行为的情形下,陈某有义务协助张某行使探视权。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关于陈小某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达成了约定,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执行,一方是否协助探视,不代表另一方就能免除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张某以对方拒绝自己行使探视权为由不支付抚养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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