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离婚三大经济救济制度,不了解你可能会后悔
随着离婚率的节节攀升,关于离婚制度的建设也在发展之中,尤其是前段时间全职太太离婚要求5万家务劳动补偿的判例,让大家对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大家广为所知,其实在离婚过程中有着三大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种,今天就带着大家走进这三种制度,看看它们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通过这条我们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在适用时具有严格的限制,仅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形来进行认定。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现象,离婚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出现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则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而且离婚经济帮助一般是一次性的帮助,因此在申请时需要谨慎。
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进行支付,不能采取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之前预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若是双方均存在过错,一方或者双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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