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老人反被讹诈,《民法典》帮你解决救不救、扶不扶的难题
说起好心无偿救助老人反被讹诈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偶有发生,无论是小朋友扶老人反被讹事件还是快递小哥扶老人反被讹事件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视频监控无处不在的今天,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类事件的发生,但是总有视频录制不到的地方,见义勇为、好心助人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陈某是一名汽修厂的工人,下班之后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返回家中,在路上陈某看到牛某在横穿马路时因躲避来往的车辆而摔倒,陈某好心之下停下车子将牛某从路当中扶至路的旁边进行施救,并且给牛某的家属打了电话,后陈某与牛某家属一起将牛某送往医院进行救助,并且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最终牛某因为救助无效而死亡,牛某的家属于是报警,因为陈某与牛某家属之间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等存在较大的纠纷,牛某的家属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的家属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牛某是由陈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撞伤的,无法证明牛某受伤与陈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牛某家属的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于是驳回牛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讹报道频流传于网络,我们在气愤的同时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给扶老人者予以法律上的保障成为大家思考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中首次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引入法典,为“救不救”、“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条款”或者说是“见义勇为条款”。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牛某的家属主张救助人陈某为侵权人,要么牛某的家属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为肇事方的情况下,法律应当对救助行为给予肯定,因此驳回牛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律师点评】
“救不救”、“扶不扶”的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有了相应的规定,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主要路段及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增加相应的摄像设施,避免好人救人反被诬陷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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