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同事遭遇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定,《民法典》这样规定
随着私家车辆的逐渐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逐年的增加,在众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是非常特殊的,那就是好意搭载同事出去玩遭遇交通事故的案件处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但是法律对于这一块的规定却不是很明晰,然而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好意同乘遭遇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总算有了相应的规定,今天咱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2019年夏天,做生意小赚一笔的陈某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在好友张某、廖某、齐某等三人的劝说下,搭载着三人前往黄山旅游,在行至半路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偏离了相应的路线,冲出了盘山公路,撞击到路边的树林并且最终坠入了水库当中,除了齐某幸存之外,陈某、张某、廖某等三人均死亡。
根据当地的交警认定,陈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存在着超速的行为,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陈某应当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与此同时,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的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100万元。
因为陈某的车辆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虽然陈某的家人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对于100万的赔偿请求,陈某的家人确实无力支付。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遭遇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陈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死亡,责任属于机动车驾驶一方,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具体减少多少赔偿责任,由双方协商进行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好意搭乘的情形经常发生,因此单纯地将好意搭乘认为是交通运输合同其实有失偏颇的,根据公平原理、信赖原理,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是合理的,根据受伤程度的不同,保险赔付的金额不同,减轻多少赔偿责任最好由双方协商,毕竟好意搭乘人之间往往比较熟悉,关系也比较好。
以上便是好意搭载同事遭遇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定,《民法典》中这样规定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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