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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赠与情人200万元,法院:赠与无效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1)普法百科26

来源: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刘菲)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夫妻结发十余年,育有一女,本以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却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亮起红灯,妻子发现丈夫赠与情人钱款200万元,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情人全额返还钱款。


  据悉,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因生意往来相识,并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张女士发现王先生的不忠行为后,并发现王先生先后为李女士购买奢侈品、转账、装修、买车等,赠与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


  张女士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女士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更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李女士应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王先生承认与李女士系情人关系,对张女士所述的事实予以认可。

  李女士则辩称,其与王先生仅仅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并非情人关系,王先生给自己购买奢侈品、小额转账均系王先生为了维系合作伙伴关系而为之的行为,大额转账均系王先生从自己这里购买货物而为之的行为。


  宝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女士提交的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二人言语暧昧,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男女关系,据此可认定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王先生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李女士支付200万元,该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张女士同意,损害了张女士的利益,且王先生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李女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综上,宝坻区法院确认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女士的行为无效,李女士应向张女士返还赠与款项。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与第三者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侵犯了对方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又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婚内出轨行为及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不仅是对家庭的极不负责任,不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漠视,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亵渎。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此外,在这类案件中,无过错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的证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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