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期间以公开隐私为由威胁对方,是否属于家暴?
2023年6月15日,******公布了婚姻家事案例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家暴情形的有4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3例,离婚的有3例。而在该批典型案例中,男女朋友分手后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及以公开他人隐私威胁对方是否属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的定义具有现实的价值参考意义。
该案例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罗某(女)与谌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以此前谌某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威胁恐吓罗某及其家人、在罗某单位闹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同时提交了谌某某此前书写的致歉书、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核后于2018年12月18日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给了本案被申请人谌某某。同时,法院向罗某所在街道社区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要求如谌某某对罗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精神上、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时,要立刻予以保护并及时通知法院。
2019年2月14日,法院按照内部机制对罗某进行电话回访,罗某向法院反映谌某某对其实施了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后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查明:在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执。
争执中,谌某某以拟公开罗某隐私相要挟。随后,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冲突,谌某某随即找到罗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披露罗某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导致罗某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精神受损,基于羞愤心理意欲辞职。
该案例的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谌某某前往罗某单位宣扬涉隐私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对于女方而言,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男方将女方的涉隐私信息予以公开,属于侵犯其隐私。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谌某某以揭露罗某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精神上的侵害”。最后谌某某将隐私公开,进一步造成了对罗某精神上的实际侵害。对此,2019年2月15日,法院做出了拘留决定书,对谌某某实施了拘留5日的惩罚措施。
在该案影响下,“宣扬隐私”亦构成家庭暴力的观点被写入地方立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宣扬隐私”构成家庭暴力的观念在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中也有体现。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知悉家暴行为不仅仅限于以殴打、捆绑等明显的肢体行为暴力,也逐步扩展到了以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所实施的软暴力或精神暴力。因此,本律师本案的出现对于扩展家暴的定义具有非常直接的现实价值意义。本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很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离婚后因各种原因而气愤采取过激行为,最终面临法律制裁的不利结果,
来源 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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