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利用微信群发布诽谤言论,商家该如何维护自身名誉权?
2020年10月9日,******发布了第143号指导案例。现代生活中,他人为泄私愤利用网络手段侵害他人名誉权已屡见不鲜。而143号指导案例的发布为法院在审理网络侵害名誉权时提供了裁判思路,该案例指出网络侵权不仅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四要件同时还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传播范围、侵害主体、传播范围等因素,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裁判要点。
01
黄晓兰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公司名称为兰世达。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并兼任美容师,赵敏系其之前服务的顾客。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赵敏因询问黄晓兰之前在该美容店祛斑事情发生口角。公安部门因此事对赵敏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事发后,赵敏(昵称X郡主,微信号X---calm)利用其微信群主身份多次在业主微信群对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兰世达公司因此导致生意受损而经营不善。
其后,黄晓兰保存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并由同小区的业主张某某出庭作证向法院起诉。业主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来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深圳市腾讯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为X---calm的实名认证身份显示为赵敏,赵敏与黄晓兰曾于2016年23月4日13:16:18**为微信好友。
02
2017年9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03
本案中,被告赵敏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公司则发布了“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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