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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的单位的录用信是否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即答编辑6个月前 (09-11)普法百科21

一、本案摘要

用人的单位的录用信是否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交书面录用信,该录用信内容虽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必备条款,但用人单位在录用信中明确写明“我方将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该录用信内容虽符合法定要件但因其写明将签订正式书面劳动,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二、案情聚焦

K公司经过面试考察后决定聘用孙某。2012年7月27日,K公司向孙某送交一份打印形成的书面录用信。该录用信载明内容“我们谨代表JoyCafeBar,很高兴向你呈此聘用书”,并对孙某的工作职务、雇主、开始日期、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及金额,合同期限、试用期、个税、社会保险等内容做明确约定。录用信结尾载明:“一旦你通过邮件或传真确认并接受了此聘用通知书,我们将与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期望你能在JoyCafeBar获得成功的职业生涯。”落款处打印有JoyCafeBar。其后,孙某在录用信的回执中签名确认。2012年8月,孙某正式在K公司上班。2012年12月30日,孙某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三、本案焦点

(一)、录用信的内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要件?

(二)、录用信的回执确认是否可视作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案情评析

K公司的录用信内容虽已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核心条款要件,但其在录用信尾部明确写明我方将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该内容已足以证明该录用信并非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录用信仅仅能够表明双方之间存在缔约劳动合同的强烈意向。故该录用信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力。其次,双方之间的缔约主体也不明确。目前,国内对于英文代号并不保护且该英文代号也不具有特定的标识性和唯一性,无法明确双方之间的缔约主体。故该份录用信无法确认双方签署时存在签署书面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K公司应依法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双倍工资。

最后提醒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三十日内必须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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