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系被辞退还是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雷三金主张桃园公司口头辞退雷三金,桃园公司主张系雷三金自行离职,故双方之间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发生争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桃园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二审判决认定桃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厦门市桃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雷三金劳动争议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2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桃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赖伍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红,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三金,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畲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桃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三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桃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根据相关证据推定雷三金接受赖超凡的管理,赖超凡代表桃园公司辞退雷三金,显然错误。1.赖超凡仅是桃园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伍豪的侄子,不是桃园公司实际经营者、股东、员工,因此,赖超凡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雷三金提供的赖超凡的对话录音,均不能作为证实赖超凡代表桃园公司辞退雷三金。2.证人何某、李某相关证言均不具有可信度,二审判决对此予以采信错误。(二)2017年3月31日,系雷三金口头向桃园公司申请离职,双方结清了所有费用包括工资和奖金后,雷三金于当日出具了《收条》,故不存在桃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本案应由雷三金对其所主张的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三)雷三金诉请桃园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雷三金主张桃园公司口头辞退雷三金,桃园公司主张系雷三金自行离职,故双方之间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发生争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桃园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二审判决认定桃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并未支持雷三金关于支付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的请求,桃园公司就此申请再审,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桃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桃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为民
审判员 陈乐思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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